名称 | 北方民族大学 | 青海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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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科(综合) | - | 259 |
校友会(综合) | 211 | 230 |
武书连 | 429 | 569 |
软科(民族) | 10 |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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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普通类 |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 | 438 | 9312 | 412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一批 | 419 | 12120 | 412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二批 | 408 | 13878 | 345 | |
2021 | 预科 | 本科二批 | 396 | 15868 | 345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一批 | 512 | 3008 | 505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二批 | 498 | 3964 | 430 | |
2021 | 预科 | 本科二批 | 488 | 4804 | 430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二批 | 395 | 16045 | 345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二批 | 494 | 4295 | 430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一段 | 341 | 15421 | 330 | |
2021 | 民族班 | 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 | 403 | 8113 | 320 | |
2021 | 预科班 | 本科一段 | 357 | 13301 | 320 | |
2021 | 民族班 | 本科一段 | 345 | 14892 | 320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一段 | 445 | 2590 | 405 | |
2021 | 预科班 | 本科一段 | 430 | 3271 | 395 | |
2021 | 民族班 | 本科一段 | 410 | 4296 | 395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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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普通类 | 本科一段 | 372 | 11437 | 330 | |
2021 | 优师专项计划 | 本科提前批 | 454 | 3985 | 330 | |
2021 | 藏文班 | 本科一段 | 436 | 5237 | 330 | |
2021 | 藏文预科班 | 本科一段 | 394 | 9019 | 330 | |
2021 | 预科班 | 本科一段 | 341 | 15421 | 320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一段 | 426 | 3453 | 405 | |
2021 | 优师专项计划 | 本科提前批 | 478 | 1445 | 405 | |
2021 | 藏文班 | 本科一段 | 469 | 1709 | 405 | |
2021 | 藏文预科班 | 本科一段 | 455 | 2206 | 405 | |
2021 | 预科班 | 本科一段 | 408 | 4425 | 395 |
北方民族大学直属于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是一所综合性民族类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坐落在“塞上江南”——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银川市,是我国唯一一所建立在民族自治区的部委高校。学校前身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始建于1984年,2008年更名为北方民族大学。学校为国务院学位办批准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个服务”的时代使命,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尊重民族高等教育特点,坚持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服务的办学宗旨。学校是培养各民族优秀人才的重要基地,是研究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重要基地,是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基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展示我国民族政策和对外交流的重要窗口。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包括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如果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指导服务体系,以提高毕业生就业力和就业率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抓住加强就业指导、健全服务体系两个重点:开设全程化就业指导课程,加大就业工作信息化力度,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月活动,建立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制度,营造全员化就业工作氛围。把握三个环节:即努力提高生源质量,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不断加强实践教学。落实四项措施:一是继续实施就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二是制定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奖励政策;三是设立10万元贫困毕业生就业援助基金;四是设立10万元大学生创业培育基金。同时,从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到位、确保就业安全等方面予以就业工作充分保障。
简史 青海师范大学坐落于西海锁钥、海藏咽喉的高原古城西宁,始建于1956年,初名青海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升格为青海师范学院,1984年更名为青海师范大学。1997年后,青海教育学院、青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青海省水利学校、青海省银行学校陆续并入,共同组建形成了新的青海师范大学。
地位 历经66年的开拓进取,学校已形成具有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完备教育体系,学科专业覆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0大门类,是一所具有教师教育、民族教育和高原地域特色的文理工管法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省属重点大学。学校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是首届“全国文明校园”、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项目单位”、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国家民委“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全国培养高水平运动员试点院校。
2019年青海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青海师范大学章程》,为保证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原则。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校内相关机构、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青海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办学地点
第四条 城北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城西校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五四西路38号。
第三章 办学性质
第五条 青海师范大学为青海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六条 青海师范大学主管部门为青海省教育厅。
第四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青海师范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认真落实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和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章 录取条件
第十条青海师范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考试须在相应批次报考我校专业且政审、体检合格、高考成绩符合所在省级招委会划定录取分数线,报考体育类、艺术类的考生须专业测试合格。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总原则为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及考生志愿按省级招生机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规定分数线,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单招考生的录取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考生身高、视力等不得低于教育部及省级招委会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测试成绩合格,报考美术类专业、音乐类专业、舞蹈学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除另有规定外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考生的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六条 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在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由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所填报专业录取满额且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在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中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在平行志愿投档批次中,仍按上述规则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本科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单科成绩要求90分以上。
第十九条 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对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考生,按省级招委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当生源不足时,本校可对招生专业计划给予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校所有专业无往届生、应届生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按照《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核定批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联系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延长段38号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电话(传真):0971-6318787,网址:Http://zsb.qhnu.edu.cn,Email:zsb1@qhn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我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委员会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七条 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我校将根据相关政策相应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青海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