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层次 | 学制 | 授予学位 | 分类 |
|---|---|---|---|
| 本科 | 四年 | 工学学士 | 土木类 |
专业代码:081006T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修学年限:四年
开设课程:
理论力学、材料力学、结构力学、土力学、机械设计基础、液压传动及伺服、舟艇设计、舟桥结构与计算、军用桥梁、道路勘测与设计、路基路面工程、岸滩工程及其器材的设计与使用、濒海工程施工组织管理、工程兵战术等
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包括认识实习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等。
培养目标
本专业主要培养国家交通运输网建设中急需的,能够从事公路、城市道路、机场工程、桥梁及隧道工程等方向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工程建设的高级人才。
专业培养要求
本专业主要学习数学、力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理论知识,掌握道路工程及桥梁工程领域内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具备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1.掌握数学、力学、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基础理论知识;2.掌握道路工程及桥梁工程领域内系统的专业知识;3.具备从事公路、城市道路、机场工程、桥梁及隧道工程等方向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能力;4.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较高的外语水平;5.了解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的前沿技术;6.具有搜索收集信息的能力。
合肥城市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位于安徽省省会合肥市。前身是2003年6月设立的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2020年12月,转设为独立设置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合肥城市学院”。
学校规划占地面积近1000亩,已建成校舍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现有滨湖和北城两个校区,分别坐落于美丽巢湖之滨的合肥市黄麓科教园区和滁河干渠之畔的合肥北城岗集镇,校园环境优美,文化氛围浓郁,荣获“合肥市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10000余人。专任教师500余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占40%以上。拥有全国优秀教师及省级教学名师5人,省部级教学团队4个,省级教坛新秀、省级卓越教学新秀10余人。学校现有各类实验室80余个。设有徽派建筑构件文化研究中心、城市空间景观与智能养护技术中心、江淮建筑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在全省率先建成校内光伏发电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和教学科研平台,与吉利汽车合作共建“新能源汽车”实验实训基地。学校图书馆建有先进的文献信息系统,馆藏文献资源总量达65万册,电子资源60万种。
安徽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国家设立旨在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在校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选。每年9月开始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过班级评议,辅导员审查签字确认后,报所在系;
(二)各系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成绩,择优确定获奖学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对各系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四)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院审批后上报。
第七条 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及奖励人数按当年安徽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指标执行。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奖金由学院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第十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奖学金学生,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并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助学奖学金,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1.依照教育部和各生源省份(市、自治区)最新颁布的当年有关招生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所填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录取。所报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有空缺计划的专业;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在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市、自治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艺术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录取政策和规定执行。
艺术类专业均使用生源省份专业统考成绩。以平行志愿方式进行投档的,按投档成绩高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文化课总分、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次序选择);非平行志愿方式进行投档的,以专业统考成绩高低择优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按照文化课总分、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次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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