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
|---|---|---|
| 校友会(公办一类) | 93 | 13 |
| 高职排名 | 48 | 86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27 | 146210 | 22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21 | 148966 | 22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20 | 0 | 22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220 | 0 | 22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75 | 0 | 26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73 | 0 | 26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62 | 0 | 26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53 | 0 | 26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提前批 | 382 | 125922 | 20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316 | 152426 | 20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04 | 97159 | 200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06 | 111929 | 200 |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专科批 | 386 | 123758 | 200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75 | 55861 | 200 |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专科批 | 450 | 70900 | 200 |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隶属于江苏省教育厅,主要培养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国际运输管理、计算机信息技术及商务英语、涉外旅游等高技能人才。学院已有59年办学历史,培养出十万多名航运人才,为祖国航运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堪称航运人才的摇篮。
学院坐落在钟灵毓秀的历史文化名城南京,拥有江宁、白下两个校区和板桥实训基地。江宁主校区在景色秀丽的方山脚下,以蔚蓝色为主色调,远眺春山含翠,近观明湖吐烟。校园水光潋滟,嘉木成荫,风光旖旎,具有独特的海洋气息和浓郁的人文情怀。学院占地面积1400多亩,建筑规划总面积35万平方米。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特困生援助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院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方式,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国家合格的建设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管理
一、国家助学贷款性质及申请者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面向全日制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确实有特殊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所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完成学业的重要资助政策。因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诚实守信,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道德品质优良;
3、奋发向上,刻苦努力,学习成绩较好,没有考试不及格现象;
4、家庭经济确有特殊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费用;
5、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本年度应缴学费的80%;
6、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贷款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7、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其它规定条件。
二、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具体办理方法
1、国家助学贷款一年办理一次,每年9月开始办理;学生在接到开办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班主任、本人所在系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
2、对提出贷款申请的学生,班主任、系领导要依据该生填写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确认该生所填的内容真实、完整,并按学生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严格把关,对申贷学生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初步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将初审材料上报学院学工处;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每位学生需上报学工处的主要材料有:
(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审查表》;
(2)申请贷款学生的身份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学生提供的家长证明及近三个月内开出的经济特困证明原件、残疾证明复印件(农村学生须有村、乡、县三级地方政府、民政部门盖章证明;城市学生须有父母单位或原单位、居住地居委会或市区工会组织的盖章证明);
(4)两名见证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复印件;
(5)该生学习成绩单(高中后新生为高考入学考试成绩、对口单招专科生填近两年的学习成绩、本院老生为入学以来的所有考试成绩)。
4、学工处根据申贷条件对申请贷款的学生情况严格进行复查审核,对确实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学院学工处将向学院财务处、合作银行推荐并协助、配合合作银行办理有关手续、进行贷后管理。
三、申贷学生贷后管理基本办法
为协助合作银行防范、规避贷后风险,避免国有资金的损失,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得以客观、公正、合理地发放,并鼓励贷款学生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发展,学院将对贷款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作风、个人信誉及学习成绩等实行专门的教育与管理,加强对贷款学生学习生活的考察,针对新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1、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若思想品德表现比贷款前更突出、学习成绩更优异,荣获市级以上(含市级)优秀学生的表彰奖励,或在市省级学习竞赛中获得奖励,学院将通知合作银行对该生的贷款额度在准贷额度基础上作适当调高,调高幅度在500—1000元之间。
2、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一经查实,学院将通知合作银行立即终止对该生的贷款,并视情采取相应措施,追回已发贷款,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谎报家庭实际经济收入或以其它手段弄虚作假获取助学贷款者;
(2)有大肆宴请、配置现代化电讯工具、购置高档生活用品、高档电器等行为者;
(3)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4)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出现不及格现象;
(5)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若发生转学、休学、移居、退学、失踪、死亡等现象,学院将立即通知合作银行终止对该生的贷款,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3、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若出现下列情况,学院将通知合作银行对该生的贷款额度作适当降低:
(1)品行表现不好,时常有不关心集体、不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服从管理、不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等行为;
(2)学习成绩有较大幅度下降。
4、贷款学生毕业时,学院有关部门将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未就业的提供家庭有效联系地址,便于银行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管理。
5、鉴于目前我国个人资信系统尚未完全建立,为降低贷后风险,在贷款学生尚未完全还清银行贷款之前,学院将缓发该生毕业证直至还清全部贷款或国家个人资信系统建成再发给毕业证。
6、贷款学生毕业后拖欠或不归还银行借款者,学院将配合经办银行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采取措施给予公开爆光并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且在今后的国家个人资信系统里进行登录处罚。
四、填表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办理要求及我院的具体情况,申贷学生必须是品学兼优的在读大专生;即申贷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现象(有一门不及格但补考后及格者可提出申请):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受过处分但已撤销者可提出申请);
2、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本人本年度本专业应缴学费的80%;
3、学生借款执行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所借款将在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具体操作办法按与经办银行确认的还款计划执行;拖欠或不归还银行借款者,将由银行采取措施给予公开爆光,并在国家教育部主办的中国大学生网上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进行登录公布,还在今后国家个人资信系统里进行登录处罚;
4、本表必须由申贷学生如实填写,请班主任、系领导严格把关,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表及家长证明、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证明、本人和见证人有关证件复印件、该生的入学成绩或入学以来所有的考试成绩等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学院学工处(所有材料请班主任、系部领导签字盖章证明属实才能上报),逾期将不予以办理;
5、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全日制高中毕业在读高职学生。
第二章 企业助学贷款申请及管理
为加强用人单位与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合作,支持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家庭经济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并优先到相关企业就业,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和企业联合设立特困生贷学金。
一、申请对象
1、全日制在籍五年制四年级航海类专业学生(高职),志愿学成毕业后到相关企业工作。
2、全日制在籍三、四年制二、三年级航海类专业学生(高职),志愿学成毕业后到相关企业工作。
二、申请条件
1、学生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费;
2、学习努力,成绩优秀;
3、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良好,诚实守信。
5、学生贷款审定机构由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教师和学生等方面代表组成。
三、贷款金额
相关企业每年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提供总额为一定数额人民币的特困生助学贷款。
每位有意向接受该项贷款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申请总额不超过一万元人民币的特困生助学贷款,学院财务处根据贷款协议按年发放。
贷款名额原则上驾驶专业、轮机专业各20名。
四、申请贷款手续和办法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贷款报告,经班主任、辅导员、系部(学工处)审核同意后,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相关企业特困生助学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由学生将申请表寄给其家长签署确认贷款意见并承担还款保证人之责。
3、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后寄回学校系部(学工处),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经相关企业盖章确认。
4、初中后五年制学生申请特困生助学贷款于三年级第二学期第14周向本班班主任提出,每学年审批一次。高中后三年制学生申请特困生助学贷款于一年级第二学期第14周向本班班主任提出,每学年审批一次。
5、特困生助学贷款指标由用人单位人事部掌握,财务部负责每年将贷款总额划转到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附批准发放贷款学生姓名和额度)
6、特困生助学贷款由学院财务处直接结算,冲抵学生欠费,不发到学生手中。
五、终止或追回贷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贷款:
1、因病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考试成绩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
3、纪律松驰自由散漫,且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行政处分者。
六、归还贷款办法
1、终止贷款的学生,须在毕业前一次还清全部贷款(并按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归还利息),家庭确有特殊困难、毕业时不能归还全部贷款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填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归还贷款保证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系部及本人留存)并缓发全部证书;待还完全部贷款后,发给毕业证书。
2、修完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并到相关企业就业的学生,由相关企业财务部从工资中扣还(无息)。
3、中途退学的学生,应在还清贷款(含利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4、毕业后不到已确定企业工作的学生,应在还清贷款(含利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章 特困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一、 特困生界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在校期间能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刻苦认真、
成绩良好,操行考核优秀,平时生活俭朴,家庭经济确有困难,视为特困生。
1、父母双亡,无其它经济来源;
2、父母一方去世或一方残疾,失去自理能力,家庭贫困,无其它经济来源;
3、来自贫困县的贫困地区(有乡、镇以上级界定和证明);
4、家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较大,无法供其上学;
5、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能够得到多方证实。
二、特困生补助基金来源
学院财务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提取特困生补助专项经费。
三、特困生补助类型
1、免交学费(原则上,第一学年的学费不予免交,极特别情况,报院领导研究决定);
2、根据学生的实际困难状况,减免部分学费;
3、不定期困难补助。
四、特困生困难补助程序
1、个人申请
填写《特困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注明家庭情况并附上有关证明。
2、班委会、团委会讨论
根据本人申请,班委、团支委根据学生的表现及家庭情况,结合本人的平时表现进行讨论,筛选。
3、班主任审核上报
班主任深入班级调查、了解,结合学生的学习成绩、表现情况、家庭情况,严格把关,签署书面意见,上报各系(部),各系(部)研究后将意见上报学工处。
4、公示、确认
学工处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公示初步名单,听取各方面意见,经公示后无异议(有异议的进一步核实)的,由学工处确认。
5、院领导审批
学工处将确认的补助名单报学院领导审批。领导审批后送财务备案。
五、其它:
1、特困生困难补助每年进行一次,10月份开始实施补助工作,了解情况(新生第一年不参加),11月份公示。确认补助名单,次年9月份发放。
2、特困生困难补助不以现金兑现,冲抵下一年学费(毕业班除外)。
3、特困生困难补助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补助的或已确定补助的学生,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时取消困难补助资格或调整补助数额,已冲抵学费的予以追回。
(1)在班级学习成绩或操行考核成绩降至班级中等以下的学生,有课程不及格现象的;
(2)违反校规校纪,受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
(3)有吸烟、酗酒、上校外网吧等铺张浪费现象的;
(4)家庭情况反映失实,做虚假证明的;
(5)出现其它需要调整的情况。
4、凡享受贷学金的,在享受贷学金的期间内,不再享受特困生补助。
第四章 勤工助学办法
一、勤工助学的目的
1、勤工助学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提高能力素质、培养社会责任感和自立精神的有效途径,也是支持在校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手段,为了加强对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指导和管理,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脑力和体力劳动服务,并因此获得合理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活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包括院内的教学、科研、管理的辅助工作、院内社会服务活动及其它不定期的有偿劳动。
二、勤工助学的管理
1、我院的勤工助学活动统一归学生工作处管理。
2、学生工作处负责勤工助学助学活动的联系和安排,并负责监督和指导。
3、勤工俭学必须在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不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秩序,不影响校园校容、宿舍管理的前提条件下开展。
4、为了确保勤工助学正确有序地开展,凡以勤工助学方式进行各种有偿劳动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勤工助学的管理,不得私自联系和安排;凡未通过学生工作处的勤工助学活动,发生矛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自负。
5、用工单位和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按照学生工作处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必须按要求签定协议或合同,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6、为了保证劳动报酬合理适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勤工助学方式获得的报酬由学院统一规定、筹集,并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支付劳动报酬。
7、凡经学生工作处联系、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包他人,严禁利用勤工助学机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报酬的违法乱纪现象出现。
8、院内勤工俭学的开展一律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用工单位应在学生工作处的协调下合理安排劳动任务,不得造成人力浪费,并对于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负责任。
三、勤工助学的申请
1、凡属于我院在校的学生均有权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品德、学有余力、成绩优良,工作责任心强,能自尊自重,踏实工作;
(2)能服从学生工作处和用工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2、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者,学生工作处将优先考虑其勤工助学的机会。
3、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事先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由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处备案,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用工单位要求,采用招聘、选派等方式择优录取。
4、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单位必须事先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向说明需要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工作内容、具体要求等。由学生工作处酌情进行安排,极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不予以安排。
四、勤工助学的奖惩
1、学生工作处将定期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填写考核表,由用工单位填写考核意见。并对学生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偏差和问题,应及时的提出意见和批评,必要的给予警告。
2、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生工作处向学院申报,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违反勤工助学条例,无故不履行勤工助学协议或合同、工作表现差、未能按要求完成规定任务的学生将酌情扣发或不发其劳务费报酬,情况严重的将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其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者,还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4、对违反勤工助学条例,无故不履行勤工助学协议或合同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1、特困生援助实施办法日常工作由各系部(学生工作处)和财务处负责。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院学生工作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历史悠久、特色鲜明,以工为主,工、管、文、商、艺并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是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全国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云南省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项目院校、云南省优质高职院校建设单位。学校始建于1952年,长期积淀形成优良的工科办学传统和浓郁的工程文化氛围,工程应用特色鲜明,形成了丰富的优质工科办学资源,与行业企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度较高,为社会培养了12万余名毕业生,取得了显著的办学成效。
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办法》(云教规〔2019〕3 号),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与客观公平原则、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衔接和原则、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不包括一至三年级五年制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财务处、教务处、纪检处、校团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学生服务管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团委书记、辅导员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各班级成立带班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不少于班级总人数 10%)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爱小组”,关爱小组名单要在本班级内进行公示。关爱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殊困难档次: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凡烈士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孤儿、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一经审核确认,一律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档次。
2. 其他申请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着重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档次:
(1)父或母一方亡故,且健在方无稳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
(2)父母或本人患重症,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4)家庭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子女;
(5)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的学生;
(6)其他存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二)困难档次:学生本人及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2.优抚对象子女;
3.城镇家庭学生父母双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困难的;
4.单亲家庭且缺少稳定的经济来源;
5.家庭成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且家庭无固定收入的;
6.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7.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持正常学习生活,且有充分理由的学生。
(三)一般困难:学生本人及家庭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可申请认定为一般困难档次。下列情况可作为认定为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1.城镇家庭学生父母一方下岗(失业),家庭经济困难的;
2.双亲务农,且无稳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
3.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已获得相关资助的,追回资助资金。
(一)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中恶意弄虚作假的;
(二)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
(四)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核查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组织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认定工作遵循提前告知——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公示——学校审批——建档备案的程序。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提前告知。学校通过发布通知、向新生寄送《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二步:本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以上条件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承诺书》以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步:民主评议。“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关爱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及其他辅助材料复印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评议,初步评议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审核。民主评议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不得要求申请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
第四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公示。各学院要认真审核认定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关爱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审核通过后,要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仅限于学号、姓名、班级和困难档次,不得涉及学生其他个人敏感信息和隐私。学院对学生有异议的问题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答复。如学生
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处理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步:学校审定。学院在认定结果反馈及复议结束后一周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复核通过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步:建档备案。各学院依据学校学工系统认定结果建立并保管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建档后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补助标准和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档次的学生每月定期困难补助 150 元;特殊困难档次学生每月定期困难补助 200 元,每年以 10 个月计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再计发校内定期困难补助。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一)特殊困难档次优先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困难档次优先享受二等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档次可根据当年国家助学金名额和认定情况参与国家助学金申请评选享受;
(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
(三)可参与企业在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奖助学金评选,或优先享受相关资助政策;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锻炼机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每年应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抽查不少于 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学院需实时向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资助中心反馈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学校不定期组织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回访、核查。
第十七条 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当中,通过个别访谈、宿舍走访、隐性摸查等多种形式及时洞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存在的新变化、新问题、新需求,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的变化情况。如发现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相关资助,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中出现的弄虚作假、主观臆断、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不良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修订)》(昆冶高专校发〔2017〕3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校内相关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与上级文件相关要求不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