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修业年限三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常见应用型 数字媒体内容艺术设计与制作基本原理、生产流程与方法,具备基本的数字媒体产品或应用 内容创意策划能力,数字平面、三维媒体静态、动态与交互创意设计与表达制作能力,原型 制作与二、三维数字媒体内容较熟练的生产制作能力,从事数字媒体内容艺术设计与管理工 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就业面向
主要面向数字媒体内容开发生产业,在数字媒体内容创意、设计、制作岗位群,从事数 字媒体内容开发的视听与交互创意策划设计、平面与三维数字媒体应用内容可视化与虚拟化 生产制作或相关管理服务等工作。
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基本的语言沟通、创意创新、协作执行等素质与能力;
3.具备数字媒体内容开发生产行业机构中相关的管理与服务能力;
4.具备数字媒体应用内容项目开发创意策划、项目调研与用户体验实施能力;
5.具备数字媒体应用内容视听设计、交互设计、整合应用设计等创意艺术设计能力;
6.具备数字媒体应用内容原型制作及艺术设计相关生产制作能力;
7.掌握数字艺术、数字媒体基础知识,了解数字媒体技术与媒体传播基本知识,掌握数 字媒体应用内容创意设计制作的主要方法。
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
1.核心课程
设计基础、交互设计程序与方法、信息可视设计、网络应用设计、三维设计技法、虚拟 应用设计、交互技术基础、交互原型制作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数字媒体内容创意设计思维、过程与方法,计算机应用设计制作软件与项目 课程等实训。
在数字媒体内容开发企业进行实习。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Adobe平面设计师Adobe Flash交互设计师Adobe网络设计师3ds Max制作员
Unity应用能力认证
衔接中职专业举例
网页美术设计数字影像技术美术绘画 美术设计与制作
接续本科专业举例
数字媒体艺术视觉传达设计
学院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探索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狠抓内涵建设,立足兰州,面向甘肃,辐射全国,服务兰州、甘肃产业结构需求,致力于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院是甘肃省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计划A档建设单位,专业建设紧密结合市场和企业发展需求,数控技术、学前教育专业为国家级骨干专业;数控技术、学前教育、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技术、物流管理、电子商务、机电一体化7个专业为省级骨干专业;模具设计与制造、电子商务、动漫设计与制作等3个专业为省级教改试点专业;数控技术、动漫设计与制作、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3个专业为省级特色专业;有光伏发电技术与应用团队、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团队、学前教育教学团队等11个省级教学团队。建成“汽车电子控制技术”等7门省级精品课程,有汽车发动机构造与原理等4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综合物流实训、课件制作等18门省级在线精品课程。获得“依托校企校研合作平台构建光伏特色专业模式”等12项省级教学成果奖。学院共有物流管理、传感网应用开发等24个“1+X证书”试点项目。学院还成立省内首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院,着力培养具有新时代工匠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非遗传承人。
招生咨询电话: (0931)7785145、7652169、7785107
传真: (0931)7785113
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一、报名
1.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专业考试的报名时间和地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招生院校确定。招生院校要利用数码相机等信息采集设备,规范采集考生有关信息,加强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的协调与沟通,加强对考生专业考试的资格审查及身份确认工作。
3.文化考试报名时间和地点由考生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确定。
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
4.高职(专科)院校及本科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均须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5.31所独立设置艺术院校(名单见附1)本、专科专业及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由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6.安排招生来源计划的时间及工作要求按照教育部有关来源计划编制办法执行。
7.安排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院校,可预留不超过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计划总数10%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生源不平衡的问题。
三、招生简章
8.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招生章程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内容应包括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计划、录取规则等。招生院校应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供本校招生简章。招生院校及有关省级招办分别以适当方式在考生报考前向社会公布。
四、考试
9、所有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包括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两种形式。所有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录取的考生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考试。
10、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工作要求:
(1)考试的内容和形式由招生院校确定。
(2)专业考试试题须组织专家或通过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制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进行。
(3)学校设置考点须向考点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申请,由其统筹协调安排或确认考点,接受省级招办对专业考试的指导和监督。如有特殊要求,应与省级招办协商解决。
(4)评卷工作要做到公正、准确,对主观题目须有两人以上阅评。对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测评,考试结果要有成绩和记录,并保留考生专业考试试卷一年,以便备查。
(5)专业考试合格的标准可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确定考试合格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3~5倍。
(6)对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普通高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可使用考试合格考生的专业成绩,也可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由学校再行组织专业考试,确定本校合格考生;按艺术类招生的高职(专科)专业须使用省级统考考试合格考生的专业成绩,不再自行组织专业考试。对未统一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统一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未涉及到的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
11、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本地区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统一组织进行艺术类专业考试。其中美术类专业及对美术有一定要求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和速写。非美术类专业的统一考试科目暂由组织统一考试的省级招办商招生考试后确定。有关笔试的命题、试卷印制和保管、评卷,以及专业考试的组织管理办法、专业考试分数线的划定等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于2006年2月底前结束。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招生院校组织本校专业考试时间在省统考之前进行的,应向考生说明还必须参加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个别招生院校因专业考试次数较多、时间较长,与省统考时间相冲突且无法协商调整的,其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在招生院校参加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4 月 15 日 前,招生院校应将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按规定格式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同时将专业考试合格证寄送(发)考生本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其专业考试合格证,由省级招办负责寄送(发)考生本人。
13、取得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五、志愿填报
14、取得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志愿以其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印发的志愿表上填写的为准。
15、报考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普通院校(专业)。
六、录取
16、对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17、31所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分数线须在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18、除31所艺术院校外,其他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根据招生院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后确定。
19、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统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20、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应安排在普通本、专科(高职)录取前进行,31所艺术院校本、专科(高职)录取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确有困难不能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的,省级招办应协商各招生院校妥善解决。
21、对不做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省级招办于 6 月 30 日 前须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入选考生按照经公示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与 7 月 9 日 前将拟录取结果告知有关省级招办。第一志愿不满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2、对做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院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院校确定,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3、自2006年起,停止中等艺术学校(附中)推荐免试生工作。
七、其他
24、对自行组织专业考试而在专业考试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违规操作引发事端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5、对在任何一个考点被确定作弊的考生,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对超出本办法制定的政策、措施,须报教育部核准后,方可公布、执行。
27、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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