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份 | 专业名称 | 类型 | 批次 | 招生类型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
2021 | 工程测量技术 | 理科 | 专科批 | 普通类 | 162 | 30314 |
2021 | 工程测量技术 | 文科 | 专科批 | 普通类 | 158 | 12742 |
层次 | 学制 | 授予学位 | 分类 |
---|---|---|---|
专科(高职) | 三年 | 测绘地理信息类 |
基本修业年限三年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掌握测量学基础、 测量平差、工程测量基本知识,具备熟练的施工控制测量、数字测图、施工放样能力,从事 工程建设规划及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管理阶段的测绘等工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就业面向
主要面向地矿、国土、水利水电、城市建设等企事业单位,在大地测量、地籍测绘、房 产测量、摄影测量岗位群,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等工作。
主要职业能力
1.具备对新知识、新技能的学习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2.具备使用大比例尺地形图进行测绘的能力;
3.具备工程控制网布设、工程施工测量、变形监测的能力;
4.具备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产品质量检查与技术总结能力;
5.具备对测量仪器设备进行检验与维护的能力;
6.具备进行测绘项目管理等工作能力。
核心课程与实习实训
1.核心课程
地形测量、数字测图、控制测量、工程测量、GNSS定位测量、测量平差、摄影测量外业、 地理信息系统原理、土地调查与地籍测量等。
2.实习实训
在校内进行水准导线测量、测绘CAD制图、数字地形测量实习、控制测量实习、工程测 量实习、GNSS定位测量等实训。
在地矿、国土资源、水利水电、城市建设等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工程测量员 不动产测绘员(含地籍测绘员和房产测绘员等) 海洋测绘员
地理信息采集员
衔接中职专业举例
国土资源调查工程测量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系统地质与测量
接续本科专业举例
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地理信息科学地理国情监测导航工程
学院前身是1986年成立的宁夏林业学校;2006年更名为宁夏生态工程学校;2011年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并更名为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5月,为服务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布局,适应职业教育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为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培养实用性技术技能型人才,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通过整合全区职业院校葡萄与葡萄酒领域相关教育教学资源,在原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基础上,集中力量建设国内一流的葡萄酒与防沙治沙工程职业院校。6月,经教育部备案,宁夏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正式更名为“宁夏葡萄酒与防沙治沙职业技术学院”。更名后,学院在原有葡萄与葡萄酒技术、防沙治沙工程、水土保持、园林工程技术、森林资源保护、工程测量技术、设施园艺、食品营养与检测等专业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园艺技术(葡萄酒方向)、葡萄与葡萄酒工程、葡萄酒生产与营销、酒庄运营与管理、葡萄酒文化与旅游等五个高职专业,葡萄栽培与酿酒、葡萄营销与服务、侍酒与酒窖管理、机械工程四个中职专业。学院建设发展的方向更加明确,培养目标更加符合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实行秋季和春季两次进行发放。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思想道德评价合格;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参加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学生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
1.各系评审。学生处每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各系组织评审,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院学生处。
2.学院评审。学生处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的日期,将确定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资助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资助学生名单,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分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两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宁教学〔2019〕135号)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在校中、高职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五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同时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在系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全面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和审核把关工作。
第八条 在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和指导下,成立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结合学生提供的材料和日常表现,认真开展评议工作,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及建议工作。
第九条 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月底完成,认定结果作为落实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工作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
第十二条 具体认定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教育工作。
(二)个人自愿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诚信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签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三)班级评议
1.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学生的相关材料,对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2.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和现实表现,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报系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组汇总、审核。
(四)各系审核
各系根据班级上报的初审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对班级认定不准确的学生,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分类建档管理,同时将本系审核确认的结果及学生名单报学生处。
(五)学院审批
学生处将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资助档次进行汇总研究,认定结果,在适当的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学生处将《宁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各项认定准备工作。
同时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向学院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十四条 每年3月份对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一)因各种原因休学者;
(二)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困难认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院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项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
第十六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严格保密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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