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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中专毕业后几年没去拿档案,学校会怎么处理?

技校_网友 更新时间:2022-02-13 22:27:53 提问时间:2018-03-21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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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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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1 02:29

联系电话:0754-88900206(招生)、0754-88900402(档案、培养)。-汕头大学

邮箱:o_yjshb@***.cn 网址:http://yjs.med.***.cn

档案材料(咨询电话:0755-26558494)-深圳大学

为帮助您顺利完成入学调档,我馆特此通知2019级新生调转学生档案的注意事项: (1)档案转递途径 自行送达:补充材料(包括党员材料)、档案袋密封并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入学后交至档案馆204办公室。 邮寄送达:由档案转出单位于9月10日前邮寄至档案馆204办公室。 档案寄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深圳大学档案馆204研究生档案室 邮编:518060 收件人:张婉莹老师收 联系电话:0755-26558494 (2)转档注意事项 请使用EMS、机要的方式邮寄档案,到付、其他快递公司一律拒收。 档案袋必须密封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以接收。 寄送档案时,请将之前《调档函》下方的信息栏填写完整剪下,并贴在学生档案袋封面上。 如需查询档案到达情况,请于10月后联系我馆204研究生档案室。 若因未按以上规定办理而造成研究生毕业时无本科档案者,一切后果自负。 4.校园卡功能(咨询电话:0755-26009000) 深圳大学校园卡具有身份识别和校园消费功能,校园卡可作为学生证、借书证、学生医疗证等证件;校园卡可在学校餐厅、图书馆、运动场所、网络中心、校园超市等校内刷卡消费。 校园卡充值途径:圈存机、电子服务平台、微信和支付宝。 校园卡初始密码:包含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如下: 如果证件号码是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若后一位为“X”,则从倒数第二位起的后六位); 如果证件号码是护照、港澳台回乡证,初始密码为证件号后六位;若后一位为字母,则从倒数第二位起的后六位;若含两个字母以上或位数不足六位,则初始密码为六个8。 中国银行卡具有中国银行借记IC卡所有金融功能和深圳通功能。金融功能包括存取款、转账汇款、POS机消费等功能,且银行卡账户与校园账户后台已做好关联,校园卡账户通过圈存机、电子服务平台自助转账时将从该银行卡账户中扣款。 银行卡密码,初始密码如下: 证件为身份证,则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去掉后一位的后六位,即身份证号第12位至17位。 证件为港澳台回乡证,则初始密码为回乡证号去掉后一位的后六位(序号不计入证件号) 证件为护照,则初始密码为护照号去掉后一位的后六位,如果位数不足,则初始密码为000000. 中国银行深大支行咨询电话:0755-22335436 温馨提示:如果需开通短信通知及电子银行等银行服务,可入学后前往深圳大学教学楼C座一楼中国银行深大支行办理(短信通知免费申请须在深大支行申请,其他校外网点均不享有此项优惠)。 二、报到(咨询电话:0755-26732017) 1.报到时间:9月7日上午8:30至下午5:00 2.报到程序: (1)交验《录取通知书》(交验后交由新生本人保存)。硕士研究生,属应届本科毕业生者必须同时交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按教育部规定,应届本科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其硕士生录取资格)。博士研究生,属应届硕士生者必须同时交验硕士学位证书(按教育部规定,应届硕士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其博士生录取资格)。 (2)领取《深圳大学2019级研究生入学指引》及相关资料,按指引办理有关报到手续。 3.特别提醒: 关于报到地点、接站安排等其他事宜,请于8月中下旬留意我校招生信息网的新公告。对学校环境不熟悉的同学可查看该网址上公布的学校地图。注意:学校规定在报到前,不提供住宿,新生提前到校需自行解决住宿(材料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医学部报到地点为西丽校区综合服务大厅。应用技术学院报到地点为深圳技术大学学生活动中心联系电话:0755-23256053,其他信息另行通知)。 三、入学费用
培养费:1.(含论文指导答辩费,不含教材费、资料费) (1)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须缴交人民币5000元/学期的学费。 (2)硕士研究生 2019年硕士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的,须缴交人民币4000元/学期的学费。采用在职学习方式的按《深圳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公布的学费标准收取,具体每学期缴交金额以《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为准。 2.住宿费(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755-26537141) 住宿费高750元/学期,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按实际住房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新生自备床上用品。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金融、会计、教育管理、学科教学(语文)、学科教学(数学)、学科教学(英语)、现代教育技术、学前教育、汉语国际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不安排宿舍。 特别注意:全日制上课新生如无需学校安排住宿,请在8月10日前将《校外住宿承诺书》以中国邮政EMS寄至深圳大学雨鹃斋值班室(卓老师收),凡申请校外住宿者,本学期学校不再安排宿舍;未提交申请者,学校将统一安排住宿。必须遵守《深圳大学学生宿舍违规处理办法》和《深圳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备注:硕士生住宿标准2-4人/间,博士生住宿标准1-2人/间。 四、缴费办法 1.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法律(非法学)、法律(法学)、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金融、会计、教育管理、学科教学(语文)、学科教学(数学)、学科教学(英语)、现代教育技术、学前教育、汉语国际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的新生须在9月1日前根据《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具体说明到指定的银行缴交学费。如未收到《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请联系相关学院。 2.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新生收到银行卡后,本人持身份证原件(港澳生持回乡证)、银行卡至全国境内任一中国银行网点办理“银行卡激活”业务,成功激活后须在8月25日前将学费(硕士4,000元/学期、博士5,000元/学期,按学期缴费)及宿费的高标准(750元/学期)存现、电汇或转账到本人校园卡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将根据学费及实际入住宿舍标准统一扣取。 注意:开学时需要拿收据报销的学生,请在缴费成功一周后携带身份证或校园卡直接到校内的中国银行柜台拿收据。 电汇、转账学生填表格式如下: 收款人 填写你的姓名 帐号 填写你校园卡上的19位银行卡号 汇入行名称 中国银行深圳深大支行 汇入行行号 中国银行深大支行咨询电话:0755-22335436。 3.绿色通道、缓交学杂费、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有关说明: 为保障新生顺利入学,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包括已经申办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全日制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批准先办理入学手续,暂缓缴纳学费。成功办理缓交的学生入学后可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三助一辅等方式缴纳相应学费。 办理提示: (1)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到“绿色通道”(研究生)处提交《深圳大学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缓交学费)申请表》(可现场领取填写); (2)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需将生源地贷款回执交至“绿色通道”(研究生)处,现场办理缓交; (3)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后可向银行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但目前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相对繁杂、审核严格、审批期限长,建议新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通过绿色通道缓交学费。如需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请入校后留意学校公文通通知; (4)办理完缓交学费手续的学生须在本学期结束前缴清学费或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5)缓交期间,国家助学金暂停发放,待交齐学费后可申请补发; (6)走“绿色通道”(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新生请不要在学校中国银行卡账户上存入大于或等于所需缴纳的学杂费(学费及住宿费)金额,以免被银行自动批扣。 如有问题,可咨询:0755-26532621 五、入学要求(咨询电话:0755-26732017) 1.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研究生院批准,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对入学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为确保宿舍内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深圳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或存放煮食(煮水)类设备、电冰箱和洗衣机等电器。请勿携带大功率电器入住宿舍。 4.根据《深圳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宿舍内禁止饲养动物。请勿携带动物入住宿舍。 5.为保证校内交通安全,禁止学生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 六、特别提示 学校设有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研究生入校报到后可留意相关单位招聘公告,并按要求申请,若获聘约,有相应岗位报酬。 研究生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有关事宜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新生报到温馨提示等内容,请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https://yz.***.cn/index.htm或者微信公众号:深圳大学研究生招生。 深圳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联系电话:0754-88900307(招生、档案),0754-88900402(培养)-汕头大学医学院

邮箱:o_yjshb@***.cn 医学院宿管科地址:医学院学生公寓一楼 联系电话:0754-88900090 汕头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网址:http://yjs.med.***.cn 汕头大学医学院网址:http://med.***.cn

联系电话:0754-88900307(招生、档案)0754-88900402(培养、学位)-汕头大学医学院

邮箱:o_yjshb@***.cn 医学院宿管科地址:医学院学生公寓一楼 联系电话:0754-88900090 汕头大学医学院网址:http://med.***.cn 汕头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网址:http://yjs.med.***.cn

《考生档案》-广东白云学院

档案补充材料(咨询电话:0755-26558494)-深圳大学

如有新生需补充档案材料,补充的各类档案材料需转出单位密封加章,入学报到时,自行交至研究生院档案室(地址:办公楼440室)。 4.激活校园卡(咨询电话:0755-22335436) 深圳大学校园卡具有身份识别和校园消费功能,校园卡可作为学生证、借书证、学生医疗证等证件;校园卡可在学校餐厅、图书馆、运动场所、网络中心、校园超市等校内刷卡消费。 校园卡充值途径:圈存机、电子服务平台、微信和支付宝。 校园卡初始密码:包含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初始密码如下: 如果证件号码是身份证号,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若后一位为“X”,则从倒数第二位起的后六位); 如果证件号码是护照、港澳台回乡证,初始密码为证件号后六位;若后一位为字母,则从倒数第二位起的后六位;若含两个字母以上或位数不足六位,则初始密码为六个8. 校园卡咨询电话:0755-26009000 中国银行卡具有中国银行借记IC卡所有金融功能和深圳通功能。金融功能包括存取款、转账汇款、POS机消费等功能,且银行卡账户与校园账户后台已做好关联,校园卡账户通过圈存机、电子服务平台自助转账时将从该银行卡账户中扣款。 银行卡密码,初始密码如下: 证件为身份证,则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去掉后一位的后六位,即身份证号第12位至17位。 证件为港澳台回乡证,则初始密码为回乡证号去掉后一位的后六位(序号不计入证件号) 证件为护照,则初始密码为护照号去掉后一位的后六位,如果位数不足,则初始密码为000000. 中国银行深大支行咨询电话:0755-22335436 温馨提示:如果需开通短信通知及电子银行等银行服务,可入学后前往深圳大学教学楼C座一楼中国银行深大支行办理(短信通知免费申请须在深大支行申请,其他校外网点均不享有此项优惠)。 二、报到(咨询电话:0755-26732017) 1.报到时间:9月9日上午8:30至下午5:00 2.报到程序: (1)交验《录取通知书》(交验后交由新生本人保存)。硕士研究生,属应届本科毕业生者必须同时交验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按教育部规定,应届本科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其硕士生录取资格)。博士研究生,属应届硕士生者必须同时交验硕士学位证书(按教育部规定,应届硕士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其博士生录取资格)。 (2)领取《深圳大学2017级研究生入学指引》及相关资料,按指引办理有关报到手续。 (3)新生报到当天,可以在各食堂补助机刷卡领取20元用于食堂消费。 3.特别提醒: 关于报到地点、接站安排等其他事宜,请于8月中下旬留意我校招生信息网的新公告。对学校环境不熟悉的同学可查看该网址上公布的学校地图。注意:学校规定在报到前,不提供住宿,新生提前到校需自行解决住宿。(材料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生命与海洋科学学院、医学部报到地点可能为西丽校区。) 三、入学费用
培养费:1.(含论文指导答辩费,不含教材费、资料费) (1)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须缴交人民币5000元/学期的学费。 (2)硕士研究生 2017年硕士研究生,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的,须缴交人民币4000元/学期的学费。采用在职学习方式的按《深圳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公布的学费标准收取,具体每学期缴交金额以《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为准。 2.住宿费(学生社区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755-26537141) 住宿费高750元/学期,学生社区管理中心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按实际住房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新生自备床上用品。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金融、国际商务、会计、教育管理、学科教学(语文)、学科教学(英语)、现代教育技术、学前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不安排宿舍。 特别注意:全日制上课新生如无需学校安排住宿,请在8月5日前将《校外住宿承诺书》以中国邮政EMS寄至深圳大学学生活动中心7号窗口(卓老师收),凡申请校外住宿者,本学期学校不再安排宿舍;未提交申请者,一经安排,本学期不得退宿。需学校安排住宿者,必须遵守《深圳大学学生宿舍违规处理办法》和《深圳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四、缴费办法 1.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金融、国际商务、会计、教育管理、学科教学(语文)、学科教学(英语)、现代教育技术、学前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的新生须在9月1日前根据《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的具体说明到指定的银行缴交学费。如未收到《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请联系相关学院。 2.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新生须在9月1日前将学费(硕士4,000元/学期、博士5,000元/学期,按学期缴费)及宿费的高标准(750元/学期)存现、电汇或转账到本人校园卡的银行账户内,银行将根据学费及实际入住宿舍标准统一扣取。 注意:开学时需要拿收据报销的学生,请在缴费成功一周后直接到校内的中国银行柜台拿收据。 电汇、转账学生填表格式如下: 收款人填写你的姓名帐号填写你校园卡上的19位银行卡号汇入行名称中国银行深大支行 中国银行深大支行咨询电话:0755-22335436。 3.绿色通道、缓交学杂费、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有关说明: ①新生入学走绿色通道的学生请不要在校园卡的银行账号上存入大于或等于所需缴纳的学杂费金额,以免被银行自动批扣。 ②每个学期(不包括入学学期)需要申请缓交学杂费的学生,在银行自动扣款的几个时间段内,请不要在校园卡的银行账号上存入大于或等于该次批扣所需缴纳的学杂费(或学分学费)金额,以免银行自动从卡上扣缴相关费用。 ③国家关于学生的政策性助学贷款分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手续相对繁杂、审核严格、审批期限长,建议新生在入学前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如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请新生在入校后留意学校相关通知。 五、入学要求(咨询电话:0755-26732017) 1.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在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研究生院批准,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对入学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研究生管理部门批准,须办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3.为确保宿舍内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深圳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宿舍禁止使用或存放煮食(煮水)类设备、电冰箱和洗衣机等电器。请勿携带大功率电器入住宿舍。 4.根据《深圳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规定学生宿舍内禁止饲养动物。请勿携带动物入住宿舍。 5.为保证校内交通安全,禁止学生在校内驾驶机动车辆,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或电动摩托车。 六、特别提示 学校设有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研究生入校报到后可留意相关单位招聘公告,并按要求申请,若获聘约,有相应岗位报酬。 研究生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有关事宜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新生报到温馨提示等内容,请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http://zsb.***.cn或者微信公众号:深圳大学研究生招生。 深圳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考生电子档案-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6.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7.省级招办应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招生信息标准和有关要求制订本地区考生信息采集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考生信息采集的内容,要适应高校录取时对考生综合评价的要求。 8.省级招办须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单位)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详细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本省(区、市)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9.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或省级招办另设的专门附加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0.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1.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省级招委会会同当地卫计行政部门制订体检工作的组织办法,由县级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计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委会应在本省(区、市)指定一所终检医院,并负责协调终检医院对有关方面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终裁定。 12.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3.教育部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省级招委会或高校承担高校招生考试有关工作。 1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下同)、省级统考试题的命制和答案及评分参考的制订,分别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负责。教育部授权有关高校自行命题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各级考试机构要按照《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要求,为残疾人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15.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省级统考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6.各级招委会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办,省级招办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分别报告本地区省级招委会和教育部,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7.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参加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 18.全国统考于6月7日开始举行,考试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 省级统考和高校的招生考试时间,分别由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确定并发布。 19.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举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级招委会批准。 20.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校或专业(类)招生,由省级招委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接受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的考生,在参加全国统考(外语科除外)时,笔试一律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报考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的高等学校,在参加全国统考时,汉语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外语科目试题中的汉语部分可翻译为本民族文字,用所考科目的语言文字答题;其他各科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规范的语言文字答题。有关省(区)在考汉语文的同时,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合格水平,方能录取。 21.全国统考和省级统考答卷的评阅由各省级招委会统一组织,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有关省(区、市)和高校可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结合本地区、本校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订评分细则。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各省(区、市)应加强评卷基地建设,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进行计算机网上评卷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网上评卷有关工作要求和办法组织实施。 考试结束后,各省(区、市)须按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考试信息。 22.长期在非户籍所在省(区、市)工作、学习的人员,在两地试卷相同的前提下,考生可向工作或学习单位所在地及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提出申请借考。经同意后,可在考生工作或学习所在地的省(区、市)办理借考手续,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负责。 六、招生章程 23.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24.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高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须于4月10日前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25.: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参加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招生的高校,要按试点省(市)要求提前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及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等,提前向社会公布。 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招生办法须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 26.高校应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章程中有关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报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省级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七、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27.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以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校的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28.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9.高校经向其主管部门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省(区、市)招生。 30.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得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3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 3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省(区、市)属高校拟安排的跨省招生计划,应由高校所隶属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与有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安排。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单位)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33.教育部负责汇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教育部直属各高校报送的招生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各有关省级招办。 34.各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送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计划信息。 35.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各省(区、市)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有关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八、录取 36.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委会组织实施。 37.高校招生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各省级招办应全面实行远程录取管理模式,各高校应在校内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录取期间,高校和省级招办要保证相互通信联络的畅通。 38.各省级招委会要根据本地区招生工作的实际,合理安排高校录取批次。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经高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一致,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在同一省(区、市)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被安排的录取批次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省级招办应事先与高校协商一致后,再向社会公布。 39.各省级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本省(区、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40.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要结合本省(区、市)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投档录取规则,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省级招办应向社会公布投档规则,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高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省级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41.高校和省级招办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不得超计划录取。省级招办负责监督在本地区招生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42.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生源所在省(区、市)所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级招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级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43.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44.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下列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省级优秀学生;(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3)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4)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5)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5分。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由省级招委会决定,可在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1)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46.,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7.同时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级招办投档时只能取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 根据各地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实施方案,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超出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照顾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向本省(区、市)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同时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包括第44条、第45条、第46条规定的分值)累加。 凡符合第44条、第45条、第46条有关情形和有关省(区、市)自行增加的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4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9.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应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定向就业招生可采取单设志愿、单独投档,或在政策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对有志愿的考生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等办法在批次内进行投档录取。对高校批次内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采取补充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0.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省级招办要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省级招办不得为争取调整计划数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51.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2.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级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级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须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53.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其中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应在7月10日至15日之间开始,20日之前完成;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应在8月底之前结束。 54.省级招办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已录取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组建及递送有关高校的办法。 55.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各省级招办须在9月1日之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高校在本省(区、市)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录取数据报送工作要全面、准确、规范、及时。各省级招办上报的数据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有关省级招办在高职(专科)补录工作开始前,须将补录工作方案、参加补录的高校名单及拟补录人数报教育部备案。补录工作结束后3日之内,须将补录考生录取数据库上报教育部。 59.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审核各省(区、市)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以及有关招生改革方案; (4)授权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将汇总备案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分送各省级招委会;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指导、检查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工作; (8)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9)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10)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委会的职责由各省级招委会做出相应的规定。 65.省级招委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汇总高校在本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6.高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委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7.各省(区、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8.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区、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及标准化考点建设、考试实施、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等工作的情况确定。 69.对参与监考、评卷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制定政策。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71.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72.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73.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74.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75.各省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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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目标::培养从事档案管理、档案行政管理、档案资源开发和档案学教学与科研工作,以及办公室科学管理和信息系统系统规划、维护、技术开发工作的专门人才。毕业生的主要去向是:党、政、军机关以及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的综合办公部门、秘书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国家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各级各类档案馆;中高等文件档案管理专业教育和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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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适应网上录取的需要,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电子档案,用于高考录取。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结果的集中反映,是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的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信息确认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信息确认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由招生部门建立,并由我院提供给录取学校。第二部分为纸介质档案,为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所在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建立。 (二)高等学校应妥善保存阅档前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打印一份,作为考生档案的一部分存档,与考生自带的高中阶段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合并在一起,作为考生个人的高考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我院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或其他载体形式的考生电子档案。在我区录取的大学新生,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或人事档案,一律由其毕业中学或其档案管理单位负责提供,考生凭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到本人毕业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提取。档案提供单位负责用专用档案袋密封并加盖密封章,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交由考生本人亲自带到高校。我院不再向录取学校提供与电子档案相一致的纸介质档案。 六、录取收费 (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证号:05008200),我院向招生录取院校收费的项目、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招生性质收费标准高职招生录取费高职专科(含预科)60元/人职(农)中师资班招生录取费高职专科60元/人广西区外院校定向生录取费本科60元/人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阅档费本科、普通专科(含预科)32元/人 (二)以上录取费和计算机阅档费可在本校录取工作结束后5天内按实际录取新生数转账或汇款,也可以交现金或带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到我院财务刷卡交费。我们将在收到款后及时开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并把录取新生名册寄至招生单位。 (三)请各招生院校在转帐或汇款(录取费、计算机阅档费)时,按下列要求填写转帐支票或汇票: 收款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收款单位账号: 收款单位开户行:广西南宁市建行桃源支行 用途栏请写明:普高录取费或计算机阅档费(同时注明本科、专科或高职以及录取人数等)。 (四)凡转账或汇款单位名称与实际招生高校名称不一致的,需来函或来电向我院财务说明,以便准确核对,开好收据。我院财务电话:0771-5337415,传真0771-5337413,联系人:邹敏、赵红。 七、其他说明 (一)有关录取进度、系统开通时间、联系办法等,见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平行志愿投档信息交互平台的有关信息。 (二)远程录取院校端中“体检信息”栏中的数据为无效数据,以“体检表”栏中的体检表扫描图像为准;如考生有体检复检内容,其复检结果扫描图像将被合并到原体检表图像上方。 (三)“诚信档案”栏中内容为考生(通常是违规考生)的诚信档案信息,无违规记录考生此栏无信息。 (四)“军检表”栏中内容为部分考生的军检信息,未参加军检或军检不合格考生此栏无信息。 (五)“服从志愿”栏中内容为考生选择的服从专业志愿信息。 (六)院校招生用用户名、密码按院校招生工作用安全认证软件及院校端软件的有关说明获取。 (七)广西录取现场采用自行开发的系统,不支持远程跨科类录取的操作。学校必须根据专业招生计划与科类的对应关系及对应的考生科类成绩安排录取专业,否则提交的录取结果在录检时将不能通过系统的检查,跨科类录取的考生将会被取消预录结果并退回院校处理或由录检员代为调整。需要调整专业计划所对应科类的,请按计划调整的程序与远程录取计划组联系进行。 (八)因广西现场未使用清华系统,计划调整、批件申请等不能通过院校端直接进行,必须以电话和传真的方式联系。 (九)因数据交换的需要,请各院校在数据有疑问时使用“修复投档单”代替“下载投档单”功能,但操作之前必须注意保留预录退结果。建议院校在预录结果提交后,做其他调整前,都要再做一次“修复投档单”的操作。 (十)院校应妥善保存远程录取系统目录下的考生电子档案,我院不另行寄送考生电子档案光盘。 请各有关院校先行浏览本文件所提及的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平行志愿投档信息交互平台并保持密切关注,该网址将就录取过程中有关技术、联络方式、信息公告等进行新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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