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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和坚持在保证充足生源的前提下扩大优质生源比例的宗旨,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提高我校招生工作的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省教育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正式下达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三条 学校成立在校党委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如有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为准。
(一)严格遵守省招办印发的《江西省招生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办公室为常设招生办事机构,负责全校招生的日常工作,由招生就业处处长兼任招生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高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规定或实施细则;(二)参与拟定学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三)制订全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负责组织招生宣传;(四)组织特殊专业招生考试的报名、命题、监考、阅卷等考务工作;(五)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录
(七)为调节省内外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情况,学校拥有招生计划调配权。
第十一条 考生的评分表、考卷、录音资料等考试材料封存一年备查。
(二)服从组织领导,听从统一指挥,加强团结,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遇事推诿,贻误工作。
第十三条凡参加全国文化统一考试的考生,其政审、体检与其它专业统考的考生同时进行。
(二)命题:考题由主考单独布置具有高度责任心的专业老师设计拟定,出题人员不参与该科评分工作。
(三)考试:考生须遵守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监考教师须遵守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考试期间,由校保卫处派专人维护考场秩序。
(四)组织特殊专业招生考试的报名、命题、监考、阅卷等考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