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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和河套学院哪个好?周边环境怎么样? 资助政策有哪些?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7-09 18:00:20 解决时间:2022-07-0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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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考生都想知道忻州师范学院和河套学院哪所学校好?就此问题,小编通过。忻州师范学院和河套学院的排名、录取分数线、专业奖学金、学校简介等几方面给大家做个分析!
忻州师范学院与河套学院排名对比表
名称忻州师范学院河套学院
软科(综合)561584
校友会(综合)418499
武书连576-
忻州师范学院与河套学院录取分数线
(一)忻州师范学院在山西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A段45166913410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B段42583864410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A段49516505458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B段47422368458
(二)河套学院在山西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B段42285695410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B段46325375458
(三)忻州师范学院在内蒙古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33849866301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42615379392
(四)河套学院在内蒙古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提前批B段39535715301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32552865301
2021普通类专科批1990160
2021校企合作本科二批32453088301
2021普通类本科提前批B段45511517392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41716447392
2021普通类专科批37221993160
2021校企合作本科二批41416844392
忻州师范学院
学校简介

忻州师范学院是一所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坐落在山西省忻州市。学院前身可追溯到1958年创建的忻县师范专科学校,1984年更名为忻州师范专科学校,1998年与忻州地区教育学院、忻州职工大学、山西广播电视大学忻州分校合并组建忻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忻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忻州师范学校合并建成忻州师范学院。

学院新校区占地面积约1619亩(含一期和二期),总建筑面积49.08万平方米。学院拥有较为先进的教师教育综合训练中心、计算机校园网络平台、多媒体教室、体育馆及各类专业实验室、琴房、画室、练功房等教学设施。学院共有馆藏图书430万余册,其中,纸质图书168万余册、电子图书262万册;有电子资源数据库41个。

周边环境
     学院坐落在佛教圣地五台山脚下的温泉之乡——山西省忻州市,有北同蒲铁路、京原铁路、大运高速公路经过,交通十分便利,经高速公路35分钟即可抵达省会太原。
困难生资助办法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保障。(1)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2)学校设师范类学生助学金,每生每月78元;非师范类学生助学金,每生每月38元;(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和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4)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新生入学“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顺利入学。



河套学院
学校简介

河套学院是内蒙古西部一所综合类应用型地方本科院校。学院始终秉承“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奋发有为、报国荣校”的办学传统,践行“仰望星空、脚踏实地”的校训,恪守“培育高尚、追求卓越”的校风,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强化内涵式发展,全面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校企深度合作,努力建设特色鲜明的高质量应用型本科院校。

学院设有13个教学院系,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10186人。共有专任教师583人,具有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26人,其中正高级专任教师37人、副高级专任教师189人,具有硕士与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365人。现已培育自治区级教学团队11个,教学名师13人,教坛新秀9人,优秀教师1人。设置本科专业35个,专科专业20个,涵盖了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9个学科门类。现有馆藏纸质图书余100余万册,电子图书60余万种,校内实验实训室461间,校外实习实训基地191个,自治区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达18918.42万元。

困难生资助办法

河套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教字〔2007〕78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河套大学计划内录取、正式注册且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法违纪受处分者不得申请。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弄虚作假伪装贫困者不得申请。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
    6、家庭贫困,生活俭朴;在公共场所抽烟、酗酒者不得申请。
    7、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8、原则上本年度未受其它形式的资助。
    第五条  奖励比例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生处根据各院(部、系)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给各院(部、系)。对国家规定的艰苦专业,其比例适当倾斜。
    第六条  申请时间与申请材料
    每年9月30日前由学生处向所在院(部、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申请助学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河套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上表格可复印或复制)。
    2、院(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情况,认定评议小组提供意见书。
    第七条  审批程序
    由院(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后,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最后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批决定。结果向全校公示一周,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间向学生处提出。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者学生手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河套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河大发〔2006〕35号)同时停止执行。

河套学院校级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级助学金是学院为更好地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助学金。

第二条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为保证校级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学院根据当年预算金额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划分助学金名额。助学金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000元,二等800元,三等600元。

第五条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简朴;

(四)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五)在参评学年内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在参评学年内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出现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变故或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形的,也可以提出申请。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校级助学金。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日常消费明显超出一般消费水平者;

(三)弄虚作假、伪造贫困证明者。

                 第三章评审

第八条校级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河套学院校级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后提交系部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系部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后,提交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校级助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二条获得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取消以后学年的各类助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各系部应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校级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套学院校级助学金评选实施办法》(河院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中专 2022-07-06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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