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 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
|---|---|---|
| 校友会(公办一类) | 244 | - |
| 高职排名 | 66 | 672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24 | 145716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项目 | 专科批 | 419 | 148880 | 200 | 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
| 2021 | 普通类 | 专科批 | 448 | 63896 | 20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项目 | 专科批 | 446 | 65134 | 200 | 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 2021 | 普通类 | 平行录取一段 | 497 | 157930 | 495 | |
| 2021 | 普通类 | 平行录取二段 | 469 | 183773 | 266 |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平行录取二段 | 494 | 160893 | 266 |
长沙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创办于1973年,1998年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隶属空军装备部,是全军唯一一所国民教育性质的普通高校,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湖南省卓越高等职业院校、军队定向培养士官定点高校,主要承担为军队装备修理、地方航空产业和湖南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任务。
学院现有跳马、圭塘两个校区和洞井培训中心,占地面积800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固定资产7.6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7亿元,图书馆藏书70万册。设有航空机电设备维修、航空电子设备维修、航空机械制造、航空服务与管理、基础教育、士官、继续教育、创新创业等8个二级学院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体育工作(教学)部。设有飞行器维修技术、飞行器制造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空中乘务等22个专业,有全国职业教育示范专业点3个,国家教学资源库1个,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建设专业、重点实训基地各2个,省级一流特色专业群、实训基地、精品在线开放课程、名师空间课堂等建设项目50余个。全国首个航空职业教育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全国航空工业飞行器维修技术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湖南省飞机维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湖南省通用航空协会秘书处、湖南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基地、湖南省“十三五”教育科学研究高职院校“双一流”建设研究基地,空军航空修理系统教育培训中心、从业人员资格考核认证中心等设于学院。建有集爱国主义教育、全民国防教育、航空科普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湖南航空馆。
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宁波教育学院)是一所具有60年办学历史,以培养全日制大专生、培训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教育行政干部为主要任务的公办高等师范院校。学校现有杭州湾校区、环城校区等,占地面积500余亩,全日制学生3461人(含扩招)。
学校办学历史深厚。1959年,学校成立,名为宁波市教师进修学校。1983年9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宁波地、市两所教师进修学院合并,更名为宁波教师进修学院。1984年2月,经国家教委批复同意,成立“宁波教育学院”。1993年,学校获得成人本科办学资格。2005年,学校取得全日制高职办学资格。2018年10月,杭州湾新校区启用。2019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我校改制设立为“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9年12月,宁波教育学院改制成立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暨建校60周年纪念大会隆重举行。
宁波教育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困难补助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因本人重病、家遭灾害或不幸,家庭经济困难,经校实确属一时无法解决,影响正常学习的,学院可予以一学期一次性困难补助。
二、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
2、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德育考核优良以上;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就读期间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4、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等不良行为;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及各种公益活动。
三、申请比例及额度:
全院申请困难补助的享受面原则上不超过应在籍学生总数的6%,根据申请学生的经济困难程度补助金额一般为300—600元。
四、程度及办法:
1、申请困难补助的学生在每学期第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分院(部门)要根据学生家庭经济调查情况及在校期间综合表现,提出申请困难补助的初步名单上报学生处;
2、学生处对各分院(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发放。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