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联系电话、招生计划)

2017-05-11 16:15  佳木斯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
  •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第四条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
  •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
  •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
  •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
  •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
  • 第十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三章 录取规则
  •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
  • 第十二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通识教育
  •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
  • 第十五条 专业安排原则
  • 第十六条 各省的各种照顾政策
  •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
  • 第十八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
  •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奖贷学金制度
  • 第二十二条 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本着公开、
  • 第二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邮编154007,联系电话
  •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
  •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
  •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四章 附 则
佳木斯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1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服务考生和家长的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设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综合型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2009年成为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现已进入后验收阶段。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通识教育阶段结束前,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为文化课达到省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同一专业志愿录取原则为专业课达到省划定的合格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  专业安排原则:专业清原则分配专业,即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先安排第一专业志愿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与其所报专业相近或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各省的各种照顾政策(加分)我校均承认,但在专业安排时不考虑照顾分数。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英语(S)、对外汉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非零起点俄语专业只招俄语考生,俄语(零起点)专业招收英语、俄语考生,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考生,其它专业没有语种限制。
第十八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第二十条  学费标准: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制定奖贷学金制度。学校奖贷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对贫困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学金。
第二十二条  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 ,邮编154007,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 magicman998@***。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原标题:2012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2012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佳木斯大学2012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12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服务考生和家长的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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