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2014-06-04 14:38  佳木斯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
  •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
  •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
  •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
  •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
  •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
  •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三章 录取规则
  •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
  • 2、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级招
  • 3、实际高考成绩相同分数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
  • 第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
  • 第十二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大类专业
  •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说明
  • 第十四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 第十六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
  •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
  •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完善的奖助学贷政策
  • 第十九条 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
  • 第二十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
  •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
  •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
  •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服务考生和家长的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是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设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综合型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2009年成为博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现已通过验收。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含平行志愿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到尚未完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3、实际高考成绩相同分数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含平行志愿的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江苏省先等级后照顾政策);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我校按“志愿清” 、“专业清”的原则录取。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办法为专业课达到省划定的合格线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按大类录取的学生,大类专业基础教育阶段结束前,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综合成绩,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说明:英语、英语(S)、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授课以英语为主,俄语专业授课以英语、俄语为主,日语专业授课以英语、日语为主。

第十四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五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学费标准: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完善的奖助学贷政策。学校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对贫困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助学金。

第十九条  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     http://zs.***/,邮编154007,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jmsdxzsbgs@***     http://zs.***/info/1048/mailto:magicman998@***。

第二十一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原标题:2013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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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2013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以及招生计划的圆满完成,全面提高服务考生和家长的水平,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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