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2014-05-28 09:24  佳木斯大学 内容被挡住,点击看完整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
  •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
  •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
  •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
  •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
  •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
  •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 第三章 录取规则
  •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
  • 2、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
  • 3、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
  •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按“志愿清”、“专业清”的原则录取
  • 第十二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最
  •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
  • (1)按工学类Ⅰ培养、分流的有
  • (2)按工学类Ⅱ培养、分流的有
  • (3)按工学类Ⅲ培养、分流的有
  • (4)按工学类Ⅳ培养、分流的有
  • (5)按医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6)按管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7)按农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8)按法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9)按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
  • 第十四条 未实行大类招生的英语、英语
  • 第十五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 第十七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
  •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
  •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奖
  • 第二十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 第二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
  •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
  • 第四章 其他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2014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重点综合型大学,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融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于一体的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之一。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佳木斯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的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纪检委监察处。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办监督体制,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条 文史、理工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志愿清”原则将同一志愿的考生(含平行志愿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录取。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如服从调剂,将其调剂到尚未完生计划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2、对享有加分照顾政策投档的考生,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专业录取时照顾政策加分不计入总分,以实际高考成绩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3、实际高考成绩同分的同一志愿的多个考生(含平行志愿的同一投档次序的考生)待录入到同一专业,且该专业剩余计划少于考生数时,优先录取享有照顾政策的考生;对其他同一专业志愿次序相同分数的考生,依据各省招生政策参考相关高考科目成绩进行专业录取。

第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按“志愿清” 、“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体育类录取办法为文化课达到省低控制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厚基础、宽领域、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要求,进一步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学校自2014年起全面推行大类培养、分流工作,共计15大类。

(1)按工学类Ⅰ培养、分流的有: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车辆工程、机械电子工程等专业)、能源动力类(含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轻工类(含包装工程专业)、交通运输类(含交通运输专业)、农业工程类(含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等专业);

(2)按工学类Ⅱ培养、分流的有:材料类(含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

(3)按工学类Ⅲ培养、分流的有:仪器类(含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电气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等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生物医学工程类(含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4)按工学类Ⅳ培养、分流的有:土木类(含土木工程专业)、建筑类(含建筑学专业)

(5)按医学类培养、分流的有:医学技术类(含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等专业)、护理学类(含护理学专业)

(6)按管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物业管理等专业)、物流管理与工程类(含物流管理专业)、电子商务类(含电子商务专业)、旅游管理类(含旅游管理专业)

(7)按农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林学类(含园林专业)、动物医学类(含动植物检疫专业)

(8)按法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法学类(含法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含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9)按理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数学类(含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物理学类(含物理学专业)、化学类(含化学专业)、地理科学类(含地理科学专业)

(10)按生物科学类培养、分流的有: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等2个专业;

(11)按中国语言文学类培养、分流的有:汉语言文学、汉语国际教育等2个专业;

(12)按教育学类培养、分流的有:小学教育、学前教育、教育技术学等3个专业;

(13)按美术学类培养、分流的有:美术学、绘画等2个专业;

(14)按设计学类培养、分流的有: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等3个专业;

(15)按体育学类培养、分流的有: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等2个专业。

同一大类的学生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经过规定年限通识教育的学习,完成大类通识教育后,根据学生志愿及学习成绩,依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进行专业分流,进入专业培养阶段学习。

第十四条 未实行大类招生的英语、英语(S)、朝鲜语专业授课以英语为主,俄语(非零起点)专业授课以俄语为主,俄语(零起点)专业授课以英语、俄语为主,日语专业授课以英语、日语为主。

第十五条 对单科成绩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各专业录取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考生的健康状况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学费标准: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对贫困学生设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形式的奖贷助学金,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后,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佳木斯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招生办公室网址http://zs.***     http://zs.***/,邮编154007,联系电话(兼传真)0454-8796220/8618158,电子邮箱jmsdxzsbgs@***     http://zs.***/info/1049/mailto:电子邮箱jmsdxzsbgs@***。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佳木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原标题:2014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佳木斯大学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工作章程

为做好我校2022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根据《佳木斯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佳大校发〔2021〕41号文件,特制定本章程。一接收学科专业和数量(一)列入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各全日制学术学位、专业学位专业,均可招收推荐免试硕士生。(二)列入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学科专业,可招收直博生

2014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2014年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国标代码为10222,校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2022-2023年佳木斯大学黑龙江省政府奖学金招生简章

1.奖学金提供对象:(1)本科生奖学金,申请者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学习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25周岁。(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具有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35周岁。(3)博士生奖学金,申请者具有硕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40周岁。2.申请材料:(※请确保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jmsuadmission@,邮件题目请写清“提交申请黑龙江

2022-2023年佳木斯大学来华留学招生简章

一、项目介绍奖学金项目1.奖学金提供的对象:申请攻读佳木斯大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者。1.1本科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申请者具有高中毕业学历,学习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25周岁。1.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申请者具有学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35周岁。1.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申请者具有硕士学位,学习成绩优秀,年龄不超过40周岁。※申请者必须

2022年佳木斯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及类型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类型主要

2022年佳木斯大学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

2022年佳木斯大学留学生招生专业目录博士研究生专业医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工学材料物理与化学免疫学材料学病原生物学材料加工工程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硕士研究生专业教育学教育管理医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现代教育技术心理健康教育△免疫学小学教育病原生物学(英)学前教育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英)体育教学运动训练法医学社会体育指导流行病与卫生统计学经济学会计劳动卫生与环

2021年佳木斯大学招生章程

佳木斯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佳木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佳木斯大学

2022-2023年佳木斯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自主招生项目”招生简章

1、奖学金提供的对象:申请攻读佳木斯大学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汉语零基础者可报名。通过HSK4级及以上考试者优先考虑录取。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两个专业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汉语零基础者可报名。通过HSK3级及以上考试者优先考虑录取。2、奖学金提供的期限:汉语补习1—2年,硕士、博士专业学习期限为3学年。3、学士学位奖学金申请条件:申请者须具有高中毕业证,学习成

2022-2023年佳木斯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自主招生项目”招生简章

1、奖学金提供的对象:申请攻读佳木斯大学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者。※汉语零基础者可报名。通过HSK4级及以上考试者优先考虑录取。物流管理、电子商务两个专业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汉语零基础者可报名。通过HSK3级及以上考试者优先考虑录取。2、奖学金提供的期限:汉语补习1—2年,硕士、博士专业学习期限为3学年。3、学士学位奖学金申请条件:申请者须具有高中毕业证,学习成

2022年佳木斯大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网报公告

一、报考须知及报名时间报名前,考生务必认真阅读教育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黑龙江省招生考试信息港)发布的本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相关文件、报名公告有关要求,了解各报考点的受理报考范围,按照限定条件选择报考点报名,以免选错报考点,贻误考试。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网报信息填写
技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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