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学位授予 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的研究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十、学位授予通过有关领域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完成全部培养环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由该工程领域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七、学位授予 课程考核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六、培养方式和学位授予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培养方式,其学位论文由校内和校外两名导师联合指导。通过课程考试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我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专业硕士学位证书。
十、学位授予达到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及学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十、学位授予达到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及学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十、学位授予达到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及学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十、学位授予达到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及学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二、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北京理工大学MPA的专业设置面向政府部门、非政府公共机构以及电力、铁路等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相关企业,专业课程依据公共管理领域所应掌握的专业技能来设置,旨在提高学员从事管理工作的水平。北京理工大学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在职兼读的非全日制方式,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不少于2.5年,长不超过4年。MPA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学位论文。对课程考试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至少42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本人申请及学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北京理工大学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颁发国
十、学位授予达到工程硕士培养方案要求、课程考试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本人申请及学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工程硕士专业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