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加、降分投档考生处理办法按当地省(市)招办规定执行。
4.原则上认可有关加分投档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规定,按加分后的成绩参加录取及专业安排。
第二十一条有关加分、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有关加分、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有关加分、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