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浙江省第一批首轮投档比例为100%,第二批一般控制在102%以内,其他省份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10%以内,按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录取。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一般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二十条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条2013年学校普通本科面向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类本科院校艺术类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对于文理分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分别按照文理计划录取;对于文理兼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文理不再分别录取。以上都按文化考试成绩加上我校专业考试成绩进行总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总分相同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对于专业总分全国排名前20名、文化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

第六条凡符合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批次以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安排的批次为准。

第十条四川大学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八条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报名人数和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选考科目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将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不设定专业志愿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