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术设计类(含服装模特表演)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其中广东省按广州市和非广州市生源分开统计。
(二)播音与主持艺术、编导录取原则: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7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3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三)音乐舞蹈类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百分制)占7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3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其中广东省按广州市和非广州市生源分开统计。
(四)体育类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5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其中广东省按广州市生源和非广州市生源分开统计。
(1)我校工业设计、建筑学、风景园林专业招收理科生,其它美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招。
(1)我校工业设计专业招收理科生,其它美术类各专业文理兼招。
第二十四条对美术类考生我院承认全省术科统考(专业课)考试成绩。依照相关规定择优录取。美术类专业分档原则: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考美术类、体育类、音乐类实行平行志愿。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总分,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750×0.4)+(术科统考成绩/300×0.6),按合成总分由高到低录取。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排位进行专业分档。音乐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30%、术科成绩的7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美术类、音乐类专业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执行本章程上述规则的同时,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一)美术设计类(含服装模特表演)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二)播音与主持艺术、编导录取原则: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7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3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执行本章程上述规则的同时,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一)美术设计类(含服装模特)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二)播音与主持艺术、编导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7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3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
第二十四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执行本章程上述规则的同时,按照以下录取原则录取:(一)美术设计类(含服装模特表演)专业。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6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占40%合成总分择优录取;合成总分时分省进行统计,其中广东省按广州市和非广州市生源分开统计。(二)播音与主持艺术、编导录取原则:在同一志愿中按术科分(折算为百分制)占70%,文化分(折算为百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