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违反校规校纪或者国防生管理规定被学校退学、开除学籍。
第一学年结束后,在籍学生可根据国家、学校相关规定和本人兴趣,具有重新选择专业(类)的机会。
1.招生对象:符合2013年全国普通高考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哈尔滨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全称:哈尔滨师范大学(10231)第三条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属
第十一条哈尔滨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1.普通全日制应届本科生或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的调剂基本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本科为211学校,且报考211学校;(2)本科为非211学校,报考985学校且总分高于国家相应调入学科复试总分线10分以上(MPA、MBA专业为5分以上);(3)本科为211学校,报考非211学校且总分高于国家相应调入学科复试总分线10分以上(仅限体育学一级学科)。注:中科院研究所按211学校对待。
第二十二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制定和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省物价部门批复的收费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