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和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组织、监督下进行。1.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规定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对于未完成的计划将

第十六条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执行。1.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省(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2.按照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

第十三条提档原则。学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省(区、市)的本科一批分数线。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平行志愿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提取考生档案。对于合并批次的省份,按生源省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浙江省、上海市按生源地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录取控制参考线执行,按100%提档。学校在提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2.各批次省控线由各省(市、自治区)招考部门统一划定,调档比例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除教育部、各省(区、市)有关文件要求以外,学校对应届生和往届生、男女比例无特殊限制。

第十四条学校对各省(区、市)的优惠加分政策在录取时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市、区)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