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本校的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招生录取工作事务由招生就业处负责。
第九条 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九条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进行。
第八条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
第十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4.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或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比例投档。
第九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一条 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或按各省的规定比例投档。
第十一条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或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比例投档。
第十一条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或按各省的规定比例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