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滨州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三十二条对以滨州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邮政编码:256603
第六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邮政编码:256603
第六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邮政编码:256603
第六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邮政编码:256603
第六条学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十二路919号邮政编码:256603
第九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邮编:256603
第九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邮编:256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