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自主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2011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皖招委〔2011〕4号)执行。
违规处理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
违规处理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作弊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考生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对在自主招生考试中被认定为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作弊等违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2.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
违规处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规处理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
违规处理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变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考试院或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
违规处理凡在自主招生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2011年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皖招委〔2011〕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