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2、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3、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附则(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则(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一)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如发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本校愿承担相关责任。(二)新生入学后的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手册》执行。(三)本章程由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四)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则(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 本方案由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对口中职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昆明安宁职教园区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650304 联系电话:0871―、 监督电话:0871― 传真:0871― 学院网址:http://www.. http://www.(4月正式启用)

第二十四条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外联部负责解释。附件:1.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

附则:1、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2、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1、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2、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