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一条 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或按各省的规定比例投档。
第二十七条 学费收费办法:实行学分制,先按学年预收、按学分结算。学年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2800——3000元/年范围内;普通非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3800—4500元/年范围内;高职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4000—6000元/年范围内;普通专科收费为2800—3300元/年;艺术类各本科专业均为8500元/年。以上为2013年的收费标准,如有调整,
第十一条投档比例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投档或按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比例投档。
3.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八条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
第九条录取批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进行。
第九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九条 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条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