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非师范类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和所有工学专业、管理学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学校根据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按照考生报考我校的类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三条 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享受该省份加分(或降分)政策并予以投档的考生,按其投档成绩和其他考生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四条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先后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理工类考生先后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五条 音乐与舞蹈编导类、设计学类、体育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 各专业的录取成绩以总分为准,对考生的单科分数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各专业的招生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师范类)以英语授课为主,其它各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拨款,其支出仅限于招生工作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遵守并执行国家、省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和纪律、徇私舞弊者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设有单项奖学金。奖学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评定并发放。
第二十六条 成绩优异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困难的学生可享受学校的奖、助、补、缓、贷等资助政策。学校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可为其介绍、提供相应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绥化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英语专业(师范类)以英语授课为主,其它各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

第十六条各专业的录取成绩以总分为准,对考生的单科分数不做具体要求。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二条非师范类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和所有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包括黑龙江省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学校根据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按照考生报考我校的类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第十三条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享受该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学校面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甘肃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21个省、市、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学校面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甘肃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21个省、市、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学校面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甘肃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21个省、市、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学校面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甘肃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21个省、市、

第三章录取规则第十一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第十二条非师范类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和所有工学专业、管理学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实行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学校根据在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按照考生报考我校的类和专业志愿顺序录取。第十三条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享受该省份加分(或降分)政策并予以投档的考生,按其投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