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一条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收费标准:在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内执行。学费按学年度收取,所有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4人间1000元/年;6人间800元/年;8人间500元/年。学生可自由选择。

第二十七条退费规定:1.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2.考生所交材料和报名考试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七条退费规定:1.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2.考生所交材料和报名考试费概不退还。

2、报名及考试费:每生120元(参照鲁价费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标准),领取准考证时统一缴纳。

2、报名及考试费:每生120元(参照鲁价费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标准),领取准考证时统一缴纳。

2、报名及考试费:每生120元(参照鲁价费发[2008]146号文件规定标准),领取准考证时统一缴纳。

第二十三条退费规定:对于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的学生执行鲁政发[2008]65号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奖学金及资助政策:执行国家和省里规定的与统招学生同样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