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 学校代码:10012
第三条 学校(校本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2号。芍药居校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芍药居甲1号。北校区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漕碾村西。
第四条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以服装命名、艺工融合为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艺术类、文史类、理工类。
第六条学校设有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招生就业工作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广泛监督。
第九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上级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并由其向社会公布,同时学校也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为依据,执行《北京服装学院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四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文史、理工类专业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录取时均计入总分。
第十八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及录取。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商务英语专业依次按照英语、语文、数学、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史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理工类专业(除商务英语专业以外)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我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选测科目除须选择物理外,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如果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如各科目成绩仍相同则按照选测、必测科目等级高低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1)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校考专业合格证书。
(2)在我校专业考试(校考)及文化考试(高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①报考服装艺术与工程学院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艺术设计学院设计学类、造型艺术系美术学类的考生,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文化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专业课总成绩 文化课总成绩
综合成绩= ———————— ×100+ ———————————————— ×100
专业课合格分数线 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
②报考商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按照文化折算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文化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如果文化折算成绩相等,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文化课总成绩
文化折算成绩= ———————————————— ×100。
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
③报考服装艺术与工程学院表演专业的考生按照专业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折算成绩(同上)高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生、香港免试生、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我校组织的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全国统招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艺术类专业与统招艺术类专业在同一批次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在我校组织的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本科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全国统招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本科生艺术类专业与统招艺术类专业在同一批次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新生学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执行。
| 专业名称(层次:本科) |
学费(元) |
| 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广告学、传播学 |
4200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应用化学、工业设计、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 |
4600 |
| 商务英语 |
5000 |
| 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绘画、雕塑、公共艺术 |
10000 |
第二十六条表演专业学生在校本部就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广告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视觉传达设计(商学院)、商务英语专业学生一、二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三、四年级在芍药居校区或校本部就读;其它各专业学生一年级在北校区就读,之后在校本部就读。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9
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010-64288375
传真电话:010-64210494
监督电话:010-64288281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bkzs.***.cn/
第三十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答案来源于:2015年北京服装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份)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012。
第三条 学校地址: 樱花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甲 2 号; 芍药居校区位于北京 市朝阳区芍药居甲 1 号; 牡丹园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29 号; 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 平区北七家镇漕碾村西。
第四条 学校是我国第一所以服装命名, 以“以艺为主、服装引领、艺工融合”为办学特 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层次人才。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六条 招生工作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 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 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校长 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分为设计学类、美术学类、动画专业(以下简称美术类专业) 和 表演(服装表演)、表演(广告传播)专业(以下简称表演类专业)。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 全国招生,招生计划分为采用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和采用省级统考成绩作 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 2 大类别。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 德智体美劳全面考 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高考改革省份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学校录取时参 考。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2 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考生须符合生源省份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美 术类专业考生须取得省级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资格且统考成绩不低于满分值的 70%,考生文化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总成绩不低于生源省份本科一 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 70%, 考生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 60 分(150 分制)。表演类专业考生须 依据各省相关文件要求参加统考且本科合格(未涉及到省统考的省份直接参加校考), 考生文 化考试总成绩须达到生源省份艺术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二条 考生的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计算文化考试分数线及计算录取综合成绩时均不 计入总分。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使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 数线等作为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按照考生所在地省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一)采用校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专业
考生须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填报志愿须与我校校考合格的专业一致, 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1.美术类专业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 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数学、语文+外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单科 150 分制)成绩从
高到低择优录取。
2.表演类专业
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专业考试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折算 成绩高的考生。
文化考试总成绩
生源省份本科?文科/理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3.北京市美术师范专业
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 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数学、语文+外语、语文、数学、外语科目(单科 150 分制)成绩从
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采用省级统考成绩作为专业成绩录取的招生专业
考生无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美术类专业校考,直接填报高考志愿,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1.河北省、山东省招生专业
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 依次按照专业考试总成绩、语文+数学+外语、语文+数学、语文+外语、语文、数学、外语科
目(单科 150 分制)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按照北京市美术统考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果美术统考考试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外培计划”要求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 90 分。
第十四条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录取时如有特殊要求,学校将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新生须身体健康,符合《北京服装学院本科招生体检标准》且无色盲、色弱。
第十六条 对在入学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 一经发现,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新 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上级规定进行复查,凡复查不合格、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 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所在地。对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 籍。
第十七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八条 我校设有多项奖学金, 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同时, 通过国家贷款、勤工 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的规定,学费收取标准如下:
| 专业名称 | 学费(元/年) |
| 服装与服饰设计、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数字媒体艺术、 摄影、表演、绘画、中国画、雕塑、公共艺术 | 10000 |
| 艺术与科技 | 8000 |
| 绘画(师范) | 免学费 |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达到北京市美术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要求。

学费、学历及学位1.“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学生按我校学费标准交纳学费等费用,学费等有关收费标准如有变动,按上级新颁布的文件规定执行。学生赴外校或国外学习期间的学费按上级关于学生访学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2.“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的学生,完成各阶段学习且成绩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北京服装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1.符合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要求;

1.我校从未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组织从事与招生相关的一切活动;

1.符合北京市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要求;

2018年北京服装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总则

2017年北京服装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总则

2016年北京服装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总则

2020年北京服装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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