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安排在南湖校区教学的教学单位包括音乐学院、舞蹈学院、影视与传媒学院;在相思湖校区教学的单位包括音乐教育学院、美术学院、设计学院、中国画学院/漓江画派学院、人文学院、建筑艺术学院、造型艺术学院;在西校区教学的单位包括美术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及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广西艺术学院2015年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十条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第二十三条本科音乐表演(演奏)专业各乐种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需要安排。
第十七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不分文理科),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三十一条我院2015年各专业新生入学后的教学区域安排,将在我院招生资讯网公布,考生可在填报志愿前登录查看。
第十三条专业考试中凡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科目缺考或考试成绩为零的,不能取得该专业考试的合格资格。
第二十八条考入我校就读的本、专科(高职)学生,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进行选拔,成绩优异者,经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后,优秀本科毕业生可直接进入研究生阶段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优秀高职毕业生可直接升入本科阶段继续学习,或根据自身情况通过在专科学习阶段选择“专本衔接”的学习形式获得国家本科文凭和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若与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有不符的,按照国家及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