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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泉州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退费办法

2015年泉州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退费办法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2-06 05:11:39 解决时间:2018-11-12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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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退费办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文)精神,学生注册足额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和死亡,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5.被开除学籍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6.学生办理退费时要提供原缴费的有关票据。

  技校网 2018-11-12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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