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 1.应届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籍所在中学负责,中学校长是本校报考者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学一律不得接收非本校学籍的学生报名,中学对报考者资格审查后交由所在区县招办复查。持蓝印户口报考者、往届毕业生等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区县招办负责,区县招办主任是本区县报考者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遴选熟悉业务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
1.报名工作按照报考者自主网上录入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的程序进行。
5.对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常住户口报考者,其资格审查按照本市正式常住户口报考者有关规定执行。
(4)户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具有本市正式常住户口; ②具有本市蓝印户口且符合津教委中[2009]6号文件规定; ③符合积分落户政策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本市常住户口。 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规定 1.所有报考者必须接受各报名接收单位的资格审查,不接受资格审查或不符合条件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2.报考者须在区县招办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电子摄像,未进行电子摄像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市高招办根据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制成“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证”(以下简称“考生证”),考生凭考生证等证件参加高校招生考试。 3.报考者
4.报考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再办理(户籍动迁人员进津手续须于2014年12月5日前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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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考生档案材料的内容 附件1 2015年天津市普通高考考生号编制办法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