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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新疆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含大专招生总则

2015年新疆艺术学院普通本科(含大专)招生章程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3-03-13 20:41:26 解决时间:2018-06-1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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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依法治招”的要求,为规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阳光透明,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新疆艺术学院。学院代码(国际):10768,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团结路734号,邮编:830049。

第三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院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类普通本科艺术院校。

第五条我院是教育部确定的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之一,学院面向全国招生。现有27个普通本科专业,45个专业方向;2个普通专科专业。

第六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领导担任组长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

第七条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我院不做区外分省招生计划,视各省考生成绩情况以及各专业的生源情况进行计划调整。

第九条录取工作按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各省(区)招生办及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和专业成绩以及德、智、体、美等情况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条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汉语言授课专业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民语言授课专业招收汉语语种考生。音乐表演各专业方向录取人数根据本年度专业教学安排的需要,按照专业小方向排名录取;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表演、音乐学、音乐表演考生分别有身高、男女比例要求,详见我院《招生简章》;身体健康状况须符合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等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残疾考生需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相关证明,同时须达到我院当年招生简章中注明的部分专业的特殊要求。

  技校网 2018-06-1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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