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条本科各专业所属的录取批次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六条本科专业中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技术、儿科学、精神医学、临床药学、药学、预防医学、口腔医学、生物技术、食品质量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招收理科类考生;中西医临床医学、康复治疗学、护理学、应用心理学、法学、公共事业管理、市场营销招收文科类、理科类考生。
第十七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我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专业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除内蒙古自治区外,其他省份考生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未进行考生排位的省份参照广东省的排位原则择优录取,即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文科数学、外语;理工类为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高考总分相同的,按考生排位前者优先录取,若未进行考生排位参照广东省的排位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港澳地区、台湾学生、新疆高中班以及农村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按照国家、省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如下: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一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七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医学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医学类各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并建议残疾考生慎报。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学后,我校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标准收费(具体见生源省招办公布的专业目录)。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广东省、广州市物价部门新核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科优秀新生奖学金:
(一)优秀外省新生奖学金。第一院校志愿组报考我校的广东省外本科考生,投档分在所有录取我校的该省考生中排名第一的(内地新疆班考生按录取折算方法折算后的分数排名),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奖学金。
(二)优秀广东省新生奖学金。在我校录取的第一院校志愿组广东省生源本科新生中,投档分比省低控制线高50分的,报到注册后奖励10000元。
(三)各专业优秀新生奖学金。录取我校的广东省本科新生,第一院校志愿组报考我校的,投档分在所录取专业的所有广东省考生中排名前20%(含20%)的,报到注册后奖励相当于该生所属专业一年学费的50%额度的奖学金。文理兼招专业按文、理分别计算奖励名额。
同时符合两项奖项条件的考生不重复奖励,按高额度奖学金奖项进行评奖。
第三十一条在校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可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等奖励。(金额标准如有变动则以上级新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十二条在校本科生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在校各学期综合测评结果评定,分学年发放,受奖面达50%。每年特等奖25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600元、单项奖500元,优秀实习生500元。
第三十三条参加国家、省、市等各类竞赛,视获奖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可根据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申报政府奖助学金和争取社会的奖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或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或申请减、免学费。
第三十五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为学校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0—37103023(录取期间信访电话为020—81340278)。
传真号码:020—37103023。
电子邮箱:gyjj@***.cn。
第三十六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7103483,020—81340278。
传真:020—37103489。
学校网址:http://210.38.57.13/。
学校普高招生网址:http://210.38.57.40/zsw。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广州医科大学于2016年3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州医科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由广州医科大学授权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 序号 | 院系名称 | 专业门类 | 专业名称 | 专业限制 | 学制 |
| 1 | 第六临床学院 | 医学类 | 临床医学 | 理科 | 五年 |
| 2 | 中西医临床学院 | 医学类 | 中西医临床医学 | 理科 | 五年 |
| 3 | 第二临床学院 | 医学类 | 麻醉学 | 理科 | 五年 |
| 4 | 第二临床学院 | 医学类 | 医学影像学 | 理科 | 五年 |
| 5 | 第五临床学院 | 医学类 | 医学技术类 | 理科 | 四年 |
| 6 | 儿科学院 | 医学类 | 儿科学 | 理科 | 五年 |
| 7 | 精神卫生学院 | 医学类 | 精神医学 | 理科 | 五年 |
| 8 | 金域检验学院 | 医学类 | 医学检验技术 | 理科 | 四年 |
| 9 | 药学院 | 医学类 | 药学 | 理科 | 四年 |
| 10 | 药学院 | 医学类 | 临床药学 | 理科 | 五年 |
| 11 | 公共卫生学院 | 医学类 | 预防医学 | 理科 | 五年 |
| 12 | 口腔医学院 | 医学类 | 口腔医学 | 理科 | 五年 |
| 13 | 公共卫生学院 | 医学类 | 食品卫生与营养学 | 理科 | 四年 |
| 14 | 广医-广州生物院联合生科院 | 理学类 | 生物技术 | 理科 | 四年 |
| 15 | 基础医学院 | 工学类 | 生物医学工程 | 理科 | 四年 |
| 16 | 护理学院 | 医学类 | 护理学 | 文理兼收 | 四年 |
| 17 | 卫生管理学院 | 管理学类 | 公共事业管理 | 文理兼收 | 四年 |
| 18 | 卫生管理学院 | 法学类 | 法学 | 文理兼收 | 四年 |
| 19 | 卫生管理学院 | 理学类 | 应用心理学 | 文理兼收 | 四年 |
热爱祖国、品行端正、身体健康、高中阶段各学年成绩优良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文、理科排名前列或在科技、体育、文艺、社会服务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由中学校长推荐。
(一)报名资格
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非永久性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并参加2022年香港中学文凭考试(HKDSE)的考生均可报名。考生所持证件须在有效期之内。
考生必须认真阅读所报内地招生高校的招生章程,了解所报高校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要求。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详情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内地高校招收香港中学文凭考试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厅函〔2021〕21号)。
(三)填报志愿
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填报志愿。每位考生按自己的报读意愿顺序可填报4所高校,每所高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
(四)注意事项
考生应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要求、网报信息填写错误或填报虚假信息造成后续不能考试或录取等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批准,为我校录取的香港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广州医科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我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负责与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相关的日常事务。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