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工部助贷中心应组织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可以选择毕业后按月偿款(毕业一、二年只还利息,从毕业第三年至第六年还本金和利息)和一次性还本方式,但不得延长借款期限。对提前还款的,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息。
(二)学工部助贷中心负责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相关事宜的咨询。
(三)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退学、转学、休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的事件,学工部助贷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银行应在接到通知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收回贷款本金。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承担。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七条学工部助贷中心及时填制《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高不超过5000元。

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十二条贷款的发放银行在签署贷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学生所贷学费、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每学年在借款学生签署借据后,银行应将次年所贷学费划入学校财务部门指定的账户。银行在签署贷款合同及借据后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学生所贷学费、统一划入学校财务部门在银行开设的指定账户;第二年及以后每学年在借款学生签署借据后,银行应将次年所贷学费划入学校财务部门指定的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五)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六)生活简朴,能正确使用所贷款项;(七)严格遵守国家、经办

第十四条学工部助贷中心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程序做好工作。

(八)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三份(按要求详细填写)。2、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三份。3、家庭所在地社区(村),街道(乡),区(县)同时认定的三级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原件,贫困证明落款日期为当年有效,证件需有当年年检章。4、录取通知书复印件3份。5、学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6、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7、父或母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碳素笔手写

贷款的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制定还款计划,并经所在高校证明。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

第十三条贷款的偿还(一)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工部助贷中心应组织借款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可以选择毕业后按月偿款(毕业二年只还利息,从毕业第三年至第六年还本金和利息)和一次性还本方式,但不得延长借款期限。对提前还款的,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息。(二)学工部助贷中心负责为借款学生讲解还款有关事宜,并解答借款学生的相关事宜的咨询。(三)如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