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1.我校将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2.考生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我校不予录取。
3.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考生在2022年我校规定入学报到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4.我校硕士生录取报考类别为“非定向就业”。“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必须按照《调档函》要求将档案转入昆明学院。在读期间不得要求转出,全学习。研究生奖金相关政策以昆明学院学生工作部相关规定为准。
5.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我校研究生部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6.新生报到后,我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被拟录取的考生如需保留入学资格,须在查询到拟录取结果后(迟截止到拟录取名单公示后的一周内),由本人填写《昆明学院硕士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过期一律不再办理,经录取学院同意及研究生部审核后,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一般为1年),再入学学习。特别注意:考生若保留入学资格后,入学当年学费、学制以及其他录取政策等发生相应变化,保留入学资格考生一律以入学时有关的录取政策以及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报考我校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必须在2022年我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时间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22年昆明学院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2020年9月1日以前),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学历符合第(3)条(按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可报考的专业,具体请参看专业目录中各专业备注栏中的要求。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同等学力的相关说明:
1.同等学力身份是指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必须是国民教育系列,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人员。
2.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同等学力考生对待。
3.同等学力考生若在报名时未如实填报同等学力情况,进入复试者我校有权取消其复试资格。
我校将在考生拟录取后,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考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体检工作,考生查询到拟录取结果后一周内向拟录取学院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证明。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未达到体检标准者,不予录取。
(一)学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
1.全日制学术型专业学费标准见下表:
| 学科代码 | 学科名称 | 学费、学制 |
| 0501 | 中国语言文学 | 8000元/年,学制3年,总计24000元。 |
| 0702 | 物理学 | 8000元/年,学制3年,总计24000元。 |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费、学制 |
| 095132 | 资源利用与植物保护 | 8000元/年,学制3年,总计24000元。 |
| 085600 | 材料与化工 | 8000元/年,学制3年,总计24000元。 |
| 025400 | 国际商务 | 12000元/年,学制3年,总计36000元。 |

附则(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文件规定为准。(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附则(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则(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1、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2、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 本方案由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对口中职招生考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讯地址:昆明安宁职教园区云南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650304 联系电话:0871―、 监督电话:0871― 传真:0871― 学院网址:http://www.. http://www.(4月正式启用)

第二十四条附则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昆明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外联部负责解释。附件:1.昆明卫生职业学院2018年单独招生考试实施方案

附则:1、本章程未尽事宜以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2、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3、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则(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文件规定为准。(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