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助管津贴研究生参加学校机关部门及学院管理岗位的勤工助学工作,由用人单位发放津贴。具体可参照学校各单位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
1.助研津贴由导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自主发放并做好相应发放记录。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包括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岗位津贴三部分:(1)硕士研究生助学金用于支持硕士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学校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制定研究生助学金办法并及时公布,请关注我校研究生处网页发布的新信息。(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学校将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办法并及时公布,请关注我校研究生处网页发布的新信息。(3)提供各种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相应岗位津贴,400元/人月。
(二)我校实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相关奖助政策。1、国家助学金: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硕士研究生每生6000元/年。2、“三助一辅”岗位津贴:设立助研、助教、助管、辅导员岗位,津贴每生7000元/年。3、学业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学业奖学金,共设三个等级,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每生8000元/年,二等学业奖学金标准每生6000元/年,三等学业奖学金标准每生4000元/年,学业奖学金总覆盖率为65%左右。4、国家奖学金: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按照国
第十八条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停发助研津贴:1.没有按要求提交完成课程、实验、毕业论文任务的;2.在学习工作中不能按时完成导师交办任务的;3.旷课旷研。
2.具体办法见《江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一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第十二条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客观反映情况,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及时作出处理。学生对培养单位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可在培养单位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作出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第十三条已获批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
(四)研究生“三助”津贴研究生“三助”津贴包括:助研津贴、助管津贴、助教津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实施。
2.研究生“三助”津贴分为助教、助管和助研津贴。助教、助管津贴由学校出资,人事部门管理,其管理办法参照人事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助研岗位是导师为提高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分担导师科研任务所设置的工作岗位。学校鼓励优势学科和科研经费充裕的导师加大资助力度。导师按照“双向选择、择优聘任”原则进行岗位管理与考评。助研津贴由导师自行发放。
(六)“三助”岗位津贴学校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岗位,资助研究生从事“三助”工作。“三助”岗位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学校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助医)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与所聘研究生签订聘用协议,并提供岗位津贴。“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自行设置。聘用研究生协助授课教师完成课程教学或实验等辅助性的任务。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不少于500元,费用由设岗单位筹集、核定并发放。助研(助医)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自行设置。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医”工作由各临床医学院出资设岗,津贴由各临床医学院核定并支付。原则上助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