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专业-辽源职业技术学院
培养目标::培养能从事矿区开发规划、勘查、矿井地质管理与处理、矿山(露天、井下)设计、矿山安全技术及工程设计、监察、生产技术管理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就业方向::各种矿山生产、矿产资源管理及矿山安全管理部门。
地质工程-吉林建筑大学
专业简介:本专业培养能够综合运用数学、自然科学、工程基础、地质工程专业知识,运用地质工程专业标准、规范、专业技术方法和现代工具对复杂地质工程问题提出系统的解决方案;具有创新意识,具有良好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坚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在地质工程实践中综合考虑法律、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终身学习、自主学习能力,能够跟踪地质工程领域发展动态,不断提升工程素养与专业应用能力;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沟通交流和工程项目管理能力;能够在城镇建设、土木工程、能源交通、水利水电等相关领域从事地质工程项目勘察、评价、设计、施工和管理等工作,能够成为在地质工程及相关领域担当技术中坚或管理骨干的高级应用技术人才。
本专业是吉林省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试点专业。与勘查技术与工程专业实行按地质类大类招生,设置宽口径培养的“岩土工程师实验班”,实行“2.5+0.5+1”培养模式。
主干课程::地质学基础、地貌与第四纪地质学、灾害地质学、地下水动力学、工程动力地质学、材料力学、钢筋混凝土原理、土力学、岩体力学、岩土工程勘察、地基基础检测、基础工程设计与施工、基坑工程、地基处理、边坡工程、地下工程施工等。
就业方向::毕业生主要在城乡建设、交通、电力、水利、矿山等领域中从事地质工程勘察与评价,岩土工程设计、施工、检测与监测,地质环境的调查与综合评价等工作。
学 制: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专业学位:地质工程(085217)-吉林大学
二、调剂基本要求为:
(一)校外调剂考生(初试时非报考我校的考生)
1.考生的毕业学校原则上应为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学校;
2.符合吉林大学2017年硕士生复试分数线及国家教育部复试基本要求;
3.专业及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统考科目应相同)。
地质工程4000元/生学年-吉林建筑大学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中外合作办学的土木工程专业与美国波特兰州立大学合作,宜英语语种考生报考。
第十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2.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清”(分数优先、参考志愿、无级差)的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对于享受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成绩提档;专业录取时,若成绩相同则高考实际分数高者优先。
5.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文科顺序比较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理科顺序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及安排专业。
6.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7.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两点:
(1)黑龙江、山东、江苏、河北、江西、山西、辽宁、陕西、广西九省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吉林、湖南、安徽、浙江、内蒙古等省(区)的艺术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
(2)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х60%+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8.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四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结合考生志愿重新分专业。
9.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10.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建筑学0828H、土木工程0810H、工程管理1201H)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如果个别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与本章程相矛盾,以该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三条入学后复查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高考各类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