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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兰州理工大学总则

2017年兰州理工大学招生章程总则
中专网 更新时间:2022-06-25 19:33:44 解决时间:2018-10-19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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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部标代码:10731。

第二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在招生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录取时坚持“志愿优先、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兰州理工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七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20%,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调整调档比例。

第八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服从专业调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专业安排,按投档考生的实际考分和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到低按“专业级差”方式依次录取,专业志愿级差值确定为:0~5分。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中专 数据中心 2018-10-19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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