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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新生入学必读个人档案:部分学生档案由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办)直接寄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但多数省

2017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新生入学必读个人档案:部分学生档案由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办)直接寄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但多数省
中专网 更新时间:2022-06-18 22:02:47 解决时间:2018-09-11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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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人档案:部分学生档案由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办)直接寄往中国矿业大学(北京),但多数省

(市)招办规定学生本人须自带档案,自带档案学生请于报到时将个人档案交至所在学院,自带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不得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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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应届高中毕业生)、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县)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 八、特殊类型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3〕22号)文件执行。 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6号)文件执行。 艺术特长生考生录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3〕19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录取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4〕5号)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4年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4〕5号)文件执行。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试、体检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选拔、保送生、飞行员、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办、有关高校、中学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区(县)高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考生档案管理-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参加中考的考生均须建立电子档案。考生各种原始材料由所在的初中学校或本区县中招办负责存档,要做到不丢失、不损坏,确保材料的完整。保管时间为1年。 六、工作要求 (一)中考中招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全力以赴,认真细致做好中考中招各项工作,确保首都的安全稳定。 各区县要成立中考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区县的中考中招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中考中招实施意见,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级招生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方式深入、细致地宣传中考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中考中招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使考生和家长能够从正规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转变观念,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切实为家长和考生做好服务,努力营造和谐、公平的考试招生环境。 (三)各级招生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招生政策,熟悉招生业务,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管理水平。要指定专人负责招生信息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加强信息系统密钥的管理,树立网络和系统安全意识,保证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确保招生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区县中招办要设置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及时化解工作中的矛盾,遇有重大问题要妥善处理并逐级上报。 (四)各区县和招生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超计划招生和变更招生方式。要认真做好试卷安全保密工作,杜绝试卷泄密和丢失事件发生;要严肃考风考纪,杜绝集体舞弊和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的舞弊事件发生。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审批后的录取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五)各初中学校要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加强对初三毕业年级学生的管理,不得将学生提前分流,并采取措施保证全体学生参加招生文化课考试;要做好考生的教育、辅导工作,正确引导考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科学填报志愿,合理分流;要充分尊重考生的自主选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考生参加中考、强迫报考或代替考生填报志愿。录取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报。各级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不得违规提前到初中学校进行各种招生宣传活动。未经市教委批准并公示的学校不得招收初中毕业生。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公平,把做好进程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前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升学考试工作,作为保障和改进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摆上议事日程。坚持积极稳妥、整体推进,充分考虑北京市作为特大城市的人口、资源、环境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整体规划未来北京市各级各类教育的发展,逐步构建以常住人口为对象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公共教育服务体系。坚持统筹兼顾、分步实施,尽可能地通过不断增加教育资源来逐步缓解升学压力,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北京市中考高考录取总体比例不受影响。   二、进一步完善进程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制度,抓紧研究出台与之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具体实施办法   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不仅是一项教育改革,也是一项涉及就业、住房、社保、公共服务、人口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综合改革,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力,在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居住、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综合因素,明确其随迁子女在京参加升学考试的资格条件和先后顺序,抓紧研究出台与之相挂钩的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办法,并争取在2013年出台。   三、近期实行过渡期升学考试措施,千方百计为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提供多样化服务   在北京市出台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办法之前和新办法公布后三年内,为了方便随迁子女在京升学考试,实行如下过渡措施:   (一)自2013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3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参加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其中来自农村的学生和学习涉农专业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学生享有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   学生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二)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合法稳定职业已满6年,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已满6年,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以在北京参加高等职业学校的考试录取。   学生从高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以参加优秀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推荐与考试录取。   (三)自2014年起,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合法稳定住所,其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高中阶段教育3年学习年限的,可选择在京借考高考。北京市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经学生户籍所在省同意后为学生提供高考文化课在京借考服务,学生回户籍所在省参加高校招生录取。   (四)凡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有效北京市居住证明,其随迁子女均可按照有关规定,和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报名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教育、大学的考试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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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将学生贷款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附则 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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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介质档案,纸介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考生纸介质档案内容必须与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八)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八、特殊类型招生 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类型,这些类型招生均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25号)文件执行。 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24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20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7〕26号)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8年北京市高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考高招〔2018〕4号)文件执行。 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8〕1号)文件执行。 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生按照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报考考生须参加政治考核和军检,具体安排以2018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为准。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招生、保送生和飞行员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区高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市高招办接到高校通报将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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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会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已录取考生须向高校提供纸介质档案,纸介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等考务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内容必须与纸介质档案相对应部分内容一致。各区高招办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 (八)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八、特殊类型招生 特殊类型招生包括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类型,这些类型招生均须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招考委〔2018〕22号)文件执行。 体育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9〕2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艺术团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高校高水平艺术团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8〕16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北京市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9〕1号)文件执行。 高职自主招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京招考委〔2018〕21号)文件执行。 军队院校招生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报考考生须参加政治考核和军检,具体安排以2019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为准。 报考有面试要求的高校或专业的考生,须按照招生高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高校自主招生、保送生和飞行员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市高招办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信息公开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等学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坚决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各区高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市高招办接到高校通报将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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