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序号 | 工作内容 | 完成时间 |
1 | 考生报名 | 2022年3月8日-4月13日 |
2 | 考生通过网上方式缴纳报名考试费 | 2022年4月14日24:00前 |
3 | 公布入围名单(若延迟详见公告) | 4月15日16:00前 |
4 | 现场确认 | 4月23日(周六) |
5 | 组织综合测评 | 4月24日(周日) |
6 | 普高招生考生高中学考成绩按章程规定5门科目换算后分值之和(在学校招生网公布) | 4月26日 |
7 | 分“拟录取”、“备录(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 | 5月5日前 |
8 | 将考生(备录考生含顺序号)名单提交至服务平台 | 5月7日8:30-17:30 |
9 | 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拟录取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 5月9日8:30-17:30 |
10 | 根据缺额计划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并提交至服务平台 | 5月10日8:30-17:30 |
11 | 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递补后转为拟录取的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 5月11日8:30-17:30 |
12 | 根据缺额计划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并提交至服务平台 | 5月12日8:30-17:30 |
13 | 考生登录服务平台查看录取结果 递补后转为拟录取的考生进行选择确认 | 5月13日8:30-17:30 |
14 | 如仍有缺额计划和备录考生,继续递补。 | 5月14日8:30-17:30 |
15 | 结束网上录取 | 5月16日 |
16 | 公示录取名单 | 5月17日-30日 |
17 | 根据公示结果形成终录取名册 | 5月31日 |
第十六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手段取得自主招生资格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自主招生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4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答案来源于2022年杭州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6.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它手段取得单独招生报考资格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六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第十六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2、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提前招生报名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六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院提出申请,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申请报考,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以及其他手段取得提前招生报考资格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被我校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对考生弄虚作假行为按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处理,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