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考场规则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1)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

九、本校在校生注意事项1.自习教室:22日晚至24日晚第一、第二、第六、第七教学楼全封闭,在校生自习请自行安排。2.餐饮:本次考试近五千考生,为避免拥挤,建议在校生去其他餐厅用餐。温馨提示:为顺利参加考试,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各项内容! 温馨提示:为顺利参加考试,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各项内容!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 2017-12-15附件1考场规则 2017-12-15附件1考场规则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通告为加强考风考纪管理,保障考试安全,维护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有关构试犯罪的行为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有关考试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摘录通告如下,望全体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共同营造和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为加强考风考纪管理,保障考试安全,维护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中有关构试犯罪的行为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

2023年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确认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节选):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1年成都理工大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网上确认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节选):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正式实施,依据相关条款:(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校再次郑重提醒所有考生:自觉守法,诚信考试,切勿作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正式实施,依据相关条款:(1)“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我校再次郑重提醒所有考生:自觉守法,诚信考试,切勿作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研究生入学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