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条件(一)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不包含同等学历人员及在职硕士研究生人员。(二)专业基础好、科研能力强,在某一领域或某些方面有特殊学术专长及突出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职人员申请者:近三年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的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在职人员须保证全学习。2.应届硕士生申请者:(1)自然学科:近三年至少在报考学科专业的S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不包括综述性论文),或在报考学科专业的全国中文核心期
(二)综合素质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五)“硕博连读”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1.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其中必修课成绩不低于75分。2.参加过科研项目、课题,有较强的科研能力。3.报考博士研究生的专业与原所学硕士研究生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八、考核内容(一)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者具体情况,设计符合本学科形式的考核方式,以充分考察申请者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新研究动态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国语或专业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应用性学科专业还可安排相应形式的实践内容考核,辅助考察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综合素质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
五、申请程序(一)申请者将申请材料提交招生导师,导师审查并同意后向其报考一级学科点所在学院推荐。(二)各一级学科点所在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在认真考核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拟定接受申请者名单。(三)各一级学科点所在学院通知申请者来校参加考核。
一、组织机构(一)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处、各招生学院、纪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的具体工作。(二)各学院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博士生导师、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等组成。各学院需根据“申请-考核制”工作要求,制定符合本学院学科特点的“申请-考核制”工作方案。(三)各学院成立“申请-考核制”专家组,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进行考核。(四)学校纪检部门对“申请-考核制”
二、招生计划各学院及专业招收“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各专业必须留出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用于招收统考的博士研究生考生。
十、录取(一)各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生申请材料审查和评价结果、专家考核情况等做出综合判断,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二)各学院须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拟录取名单及申请人的申请、考核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办公室考核汇总后报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后的名单进行公示。(三)未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导师和单位不得向申请人承诺录取。
七、考核办法(一)各学院须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考核工作)博士生导师组核工作小组,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考核。(二)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外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所有考核内容各单位都应有可以复查的考核记录材料。(三)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八、考核内容(一)专业素质和能力考核各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申请
七、考核办法(一)各学院须按照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考核工作)博士生导师组核工作小组,分别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者进行考核。(二)考核结束后,考核工作小组成员按照无记名制,分别对申请者的考核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科目,给出每位申请人的外语及两门业务课的成绩(均采用百分制)。所有考核内容各单位都应有可以复查的考核记录材料。(三)考核成绩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