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学校全称: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3902
第五条学校地址:
校本部:(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美路19号;邮政编码:510520
校区1:(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沿江西一路7号;邮政编码:523133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院校名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第四条院校
第二十二条艺术类考生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专业考生,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其术科成绩的60%、文化课成绩的4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高考总分相同的,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学分互认国际班专业只招收填报该专业志愿考生。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
第五条学校地址:校本部:(广州校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美路19号;邮政编码:510520校区1:(东莞校区)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沿江西一路7号;邮政编码:523133
第二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艺术类(美术类、音乐类等)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院校名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授权中山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学校简介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校代码:13902)是中山大学依据教育部教发〔2003〕8号文的精神,与广东东宝集团有限公司按新机制新模式申办,于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并当年招生的一所涵盖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咨询电话:0769-传真:0769-电子邮箱:zsuxhjw@学校网址:http://www..cn招生网址:http://zsb..cn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