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岛大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点网上信息确认通知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节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专业规定的体检要求。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9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的,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合我
三、招生计划我校2019年预计招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约2300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约500人。各专业招生计划请登录青岛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专业目录查询,目录中所列招生人数仅供参考,具体录取人数将根据国家下达给我校的招生计划与专业报考情况作适当调整。
十二、违规处理(一)对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二)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八、违规处理1.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3.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被记入《
十一、违规处理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
十一、违规处理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
十一、违规处理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
十四、违规处理(一)对在博士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二)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十二、违规处理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考生,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