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确保我校202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体现“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4108。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综合性职业技术学院,由哈尔滨市政府创办、黑龙江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毕业证书通过国家教育部注册认证。
第七条办学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金溪路66号。
第八条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学院招生的重大事宜。录取通知书签发人:校长汤广江。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检机关负责监督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学校2020年面向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山东、安徽、宁夏、甘肃、重庆、四川、云南、陕西、贵州、青海、新疆、河北、广西等18个省、自治区招生。(以黑龙江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省份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在黑龙江省招收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和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对口升学招生考试,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三条外省只招收应届、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考生通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录取。
第十四条考生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黑龙江省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本省录取分数线前提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志愿、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文科按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数学顺序,理科按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顺序由高向低录取,录取时优先考虑考生报考的第一专业,不能满足第一专业的,按第二专业录取,以此类推,外省按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录取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外语要求:考生报考时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入校后按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是在各省招生办划定体育类、艺术类专科文化课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按专业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改革和发展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特别优秀学生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2300-4300元/年.生),学校还可以协助办理在校学习期间国家贴息的每年最高8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阳光招生政策,接受省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答案来源于:2020年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2020年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辽宁省招生专业:心理咨询、会计、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学前教育(师范类)、学前教育(师范类)、心理咨询、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会计、酒店管理、语文教育(师范类)、语文教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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