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731(国标)。
第二条 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
第三条 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21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考试监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六条 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适当使用。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并接受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在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都同等条件下,按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录取专业。如无相关规定,依次比较外语、数学、语文成绩。若投档成绩和上述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和学校其他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生源所在地投档规则,择优录取,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某些专业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我校执行省级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产品设计、环境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美术文、理)的考生,必须取得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类统考的本科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投档规则进行投档,学校负责审核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考生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控制分数线的前提条件下,学校按其专业志愿序列和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
第十五条 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我校公共外语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七条 录取时,应、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由公共课学分学费和专业课学分学费组成。将学分学费折算为学年学费,标准如下(甘发改收费[2012]1877号):工科类专业4700元/学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为4000元/学年。
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学费5500元/学年,三、四年级学费14000元/学年(甘发改收费[2012]1464号)。
在新生入学时如有新的收费标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爱心基金委员会等机构,同时建立了多种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条 兰工坪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彭家坪校区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6号。
学校网址:http://www.***
招办网址:https://zhaosheng.***
电子信箱:gdzb@***.cn
电话:0931-2973947 传真:0931-2755263 邮编:730050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答案来源于:2021年兰州理工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及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精神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兰州博文科技学院部标代码13514第三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第四条学院地址兰州市和平开发区薇乐大道311号邮政编码730101学院网址电子邮件招生联系电话兼传真第五条兰州博文科技学院原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2002年由兰州交通大学申办成立2004年被国家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2021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兰州博文科技学院学院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招计划面向全国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结合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择优录取并全面接受纪检监察机构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第四条学校名称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大学英文译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是我院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依据第三条学校性质及简况1学校全称兰州职业技术学院2学校代码128333层次高职专科4办学类型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5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刘沙公路37号总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91号雁儿湾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桃林路112号桃林校区第四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
2021年兰州工业学院招生章程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培养具有世界眼光家国情怀的优秀创新人才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兰州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第二条学校简介学校全称兰州大学建校时间1909年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城关校区和榆中校区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2号学校类型国家公办全国重点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双一流建设类高校第三条招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兰州文理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第二条兰州文理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选拔对考生的德智体美全面考察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三条学校名称兰州文理学院第四条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第五条办学层次本科第六条学校代码11562第七条主管机构甘肃省教育厅第八条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400号第九条学校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第十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专科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部标代码:10731。第二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第三条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17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教学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教港澳台〔2016〕96号)、教育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赴台交换交流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港澳台办〔2017〕230号)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学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部标代码:13515。第三条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是2004年2月被国家教育部首批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独立学院”,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学校代码10731国标第二条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第三条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21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招生考试监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第六条本科预留计划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