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贷款对象1.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2.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4)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无不良嗜

贷款申请1.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每学年九月提出申请、银行每年审核后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2.按现行国家助学政策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学年高不超过8000元贷款数额。3.凡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贷款申请,经辅导员、班主任和所在系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报学生处,并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班主任或辅导员及所在系签署意见加盖系公章)

4.违约学生公布(1)获得贷款的学生应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主动向银行提供本人新的通讯地址(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邮编等),还息情况纳入本人诚信评价体系;(2)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3)学校协助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违约学生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1.学生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实行按年发放的办法。贷款划入银行指定帐户后,首先抵扣学费、住宿费,抵扣完后的余额打入学生银行卡上;2.贷款学生应严格按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学生的学费贷款用于支付本人学习期间的学费或生活费;3.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贴息制。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贷款本金和由学生承担的利息由学

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要在学生中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意义,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让学生明白信用是当代大学生的立身之本。通过强化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树立求真务实、言行一致的诚信形象。建立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诚信评价等级并和学生的评优评奖直接挂钩。

4.属于以下情况的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1)孤儿、军烈属子女、西部、少数民族、单亲,低保对象,父母病、残等;(2)学习成绩优秀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者;(3)其他特殊情况。

6.档案管理学校将学生贷款的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1.贷款的期限和利率(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2)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3)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

贷后管理1.贷款的期限和利率(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2)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贷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3)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

附则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