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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大学和长沙学院哪个好?学生宿舍环境好吗?资助政策有哪些?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7-09 13:19:28 解决时间:2022-07-0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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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考生都想知道大理大学和长沙学院哪所学校好?就此问题,小编通过。大理大学和长沙学院的排名、录取分数线、专业奖学金、学校简介等几方面给大家做个分析!
大理大学与长沙学院排名对比表
名称大理大学长沙学院
软科(综合)308358
校友会(综合)316340
武书连541502
大理大学与长沙学院录取分数线
(一)大理大学在云南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一批53331586520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及预科48161735435
2021医学类地方专项计划本科批57115647520
2021医学类国家专项计划本科批56617419520
2021医学类本科一批54725143520
2021医学类本科二批及预科50447360435
2021医学类预科本科二批及预科49751612435
2021预科本科二批及预科48062402435
2021普通类本科一批5749469565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及预科54618545500
2021医学类本科二批及预科54917406500
2021医学类预科本科二批及预科54220161500
2021预科本科二批及预科53921330500
(二)长沙学院在云南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及预科49851009435
2021普通类本科二批及预科55814168500
(三)大理大学在湖南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批52955884434首选物理,再选化学/生物(2选1)
2021普通类本科批51270941434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2021普通类本科批52918957466首选历史,再选思想政治/地理(2选1)
2021普通类本科批52819417466首选历史,再选思想政治
2021普通类本科批52222292466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四)长沙学院在湖南省录取分数线
年份招生类型录取批次最低分最低位次省控线选科要求
2021普通类本科批52261849434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2021普通类本科批52162738434首选物理,再选化学/地理(2选1)
2021普通类本科批51964513434首选物理,再选不限
2021普通类本科批51667243434首选物理,再选化学/生物(2选1)
2021普通类本科批51370025434首选物理,再选化学
2021普通类本科批53217606466首选历史,再选不限
2021普通类本科批53118055466首选历史,再选化学/地理(2选1)
大理大学
学校简介

大理大学是省州共建的普通高等院校,前身是成立于1978年的大理医学院、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两校合并组建成大理学院,2003年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5年更名为大理大学。经过43年的办学积淀,学校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医药学科、民族文化学科为特色,多学科交叉融合、多层次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是云南省地处非省会城市办学高校中成立最早且最先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和省级立项建设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坐落于滇西中心城市——大理。校园占地面积2300多亩,有古城、荷花、太和三个校区。学校芳草凝绿、鸟语花香,被誉为“山水中的大学、大学中的山水”。

困难生资助办法

学校历来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保”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体系。

一、设立了奖学金、助学金制度

1、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①大理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全体学生,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全日制学生总数的8%评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 1500元(分为一、二、三等);

②大理大学励志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级励志奖学金评选比例按全日制学生总数的6%评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③大理大学助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级助学金评选比例按全日制学生总数的4%评选,资助标准为1000元/年。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①国家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全体学生,名额根据当年下达指标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全体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②国家励志奖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名额根据当年下达指标确定;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面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选,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名额根据当年下达指标确定。

③国家助学金:该奖项面向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一等, 资助标准为350元/月、按10个月计发,国家助学金二等,资助标准为250元/ 月、按10个月计发。

二、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已成为大理大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渠道。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目前我校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为主,在当年录取的学生中有30%左右的学生可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约占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的65%,具体名额由生源所在地教育局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及家长为共同贷款人向生源地教育局申请。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年,申请贷款金额的确定依次为学费、住宿费、部分生活费。贷款集中申请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8月份。贷款的推荐审批及综合考察由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负责。

三、勤工助学

学校非常重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每年安排200多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开展勤工助学。目前,校内已设有10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可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选择。凡在学校所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工作的学生每月可以获得200元—300元的勤工助学酬金。同时,学校也在积极开辟校外勤工助学岗位,部分学生可通过学校推荐到校外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四、设立临时困难补助

学校每年安排150多万元的经费用于学生的各种临、特困补助。该经费按在册学生数以一定比例划拨到校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或遇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地震、火灾、水灾、重大疾病等造成学生暂时困难的,经学生本人申请,上报学院审批,视情况可以获得500元以内的资助,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由学院申报,学生处审批,视情况可以获得1000—5000元的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享有其他国家临时性补助。

五、保险保障措施

学校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积极与相关部门联系,积极筹措资金,不断完善了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学生可以享受的保险保障有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其中校方责任险由学校统一支付保费,学生城镇医保个人缴费150元;学生平安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缴费100元,学生自愿参加。

六、社会捐资助学

目前,学校还设有四川“好医生”奖学等社会捐资助学项目,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四川好医生特别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七、其他国家政策性资助政策

学生在校期间还享有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等政策,应届毕业生还享有到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大理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管理职能部门:学生处资助科

    服务咨询电话:0872---2219828  

 


长沙学院
学校简介

长沙学院创建于1970年,2004年由原长沙大学(专科)升格为本科院校,是长沙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唯一一所本科高校,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市为主管理”体制。学校是国家“十三五”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规划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湖南省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湖南省“双一流”高水平应用特色学院,湖南省文明高校,湖南省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湖南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湖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湖南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先进高校。

困难生资助办法

长沙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办法

长大发[2013]2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包括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津贴、帮困保学补助金、学费减免。

第三条  资助对象是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保障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长沙学院全日制普教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库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学生资助评定资格:

1、本学年内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

2、本学年内有两门(不含两门)以上考试或考查科目不及格;

3、有酗酒、抽烟、赌博等不良行为;

4、生活奢侈,购买和使用高档生活用品或高档消费品。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的具体开展及相关制度建设。各系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体现党、政府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评定工作遵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助学金每年名额及额度分配由国家下达,资助面约占学生总数的20%。学校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将国家下达指标向各系比例分配。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名额比例为1︰1︰1。一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在国家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及预算下达学校后,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经班级民主评议并公示3天后确定初步名单;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本系各班确定的初步名单汇总初审并向全系师生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初审名单汇总评审,提出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后,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最终审定结果以《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汇总表》的形式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发放到获资助学生校园卡上,用于学生基本生活保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商业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担保和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办理。高校助学贷款在所就读高校统一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所在高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借款学生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在校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申请、审批与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合同一年一签。生源地贷款审批时间一般为暑假。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借款学生自付的办法。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学习时间延长,财政贴息期限按照原合同规定办理。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在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相应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详见《长沙学院校内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勤工助学管理细则,详见《长沙学院校外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第五章 帮困保学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对于因本人遭遇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困保学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资助额度原则为1000-30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本项补助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讨论通过后填写《长沙学院帮困保学补助审批表》,将表格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办理有关发放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项补助主要用于资助特困学生,具有临时性特点,受理、核发不受时间的限制。

第六章 学费减免补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于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经努力仍无法交纳学费的困难学生,给予学费减免补助。

第二十八条  学费减免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即减免当年学费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或全部。具体减免额度在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在校表现、学业成绩、当年已获资助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费减免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资助比例视当年学校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根据每年学费减免工作的时间安排,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后,将初审名单向全系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学费减免初审名单汇总评审,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当年获资助学生名单及额度。

由财务处负责为获学费减免资助的学生办理抵缴学费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系应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管理与监督,对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铺张浪费、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受资助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受资助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长大学[2009]13号)同时废止。



  中专 2022-07-06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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