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 | 学校 | 专业名称 | 最低分 | 年份 | 批次 |
---|---|---|---|---|---|
1 | 黑龙江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04 | 2019 | 本科一批 |
2 | 东北农业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中俄合作办学) | 502 | 2019 | 本科一批A段 |
3 | 哈尔滨商业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95 | 2019 | 本科一批A段 |
4 | 齐齐哈尔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53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5 | 黑龙江科技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53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6 | 黑龙江工程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45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7 | 哈尔滨金融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42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8 | 佳木斯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38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9 |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30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10 | 牡丹江师范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30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11 | 黑河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09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12 | 佳木斯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 | 404 | 2019 | 本科二批B段 |
13 | 黑龙江财经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73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14 | 黑龙江财经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73 | 2019 | 本科三批 |
15 | 黑龙江工商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63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16 | 黑龙江工商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63 | 2019 | 本科三批 |
17 | 哈尔滨华德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61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18 | 哈尔滨剑桥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56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19 |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49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20 | 哈尔滨石油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46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21 | 哈尔滨广厦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45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22 |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42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排名 | 学校 | 专业名称 | 最低分 | 年份 | 批次 |
---|---|---|---|---|---|
1 | 哈尔滨商业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15 | 2019 | 本科一批A段 |
2 | 黑龙江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11 | 2019 | 本科一批 |
3 | 东北农业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中俄合作办学) | 509 | 2019 | 本科一批A段 |
4 | 黑龙江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05 | 2019 | 高校专项计划本科批 |
5 | 黑龙江科技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77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6 | 齐齐哈尔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75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7 | 哈尔滨金融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70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8 |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68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9 | 黑龙江工程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66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10 | 佳木斯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56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11 | 牡丹江师范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53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12 | 东北石油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52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13 | 黑河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46 | 2019 | 本科二批A段 |
14 | 佳木斯大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 | 438 | 2019 | 本科二批B段 |
15 |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93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16 | 黑龙江财经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90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17 | 黑龙江财经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90 | 2019 | 本科三批 |
18 | 哈尔滨剑桥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89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19 | 哈尔滨华德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81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20 | 哈尔滨广厦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73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21 | 黑龙江工商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70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22 | 黑龙江工商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67 | 2019 | 本科三批 |
23 | 哈尔滨石油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64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24 |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362 | 2019 | 本科三批A段 |
培养目标:培养本专业学生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能够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掌握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原理和现代西方经济学基本理论,熟悉世界贸易组织及不同国家经贸法 规和业务流程,能够正确认识和把握当代国际经济、贸易的运行机制和发展规律,能够熟练使用 一门国际通用的外国语言,能够熟练运用信息通信技术从事日常事务和涉外经济工作,具有广泛 的知识面,对人文社会科学有广泛的涉猎,具有良好的沟通、应变、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精 神,能在政府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实际业务、调研和宣传策划工作,成为适应经济全球 化、信息化、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精神、应用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国际经济 与贸易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实务操作的基本训练,具备优良的素质结构、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等。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务操作能力和 分析方法;
2.能够较好地运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等分析方法对国际经济与贸易实际问题进行分析 研究;
3.熟悉本国和主要贸易大国的贸易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
4.熟悉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论前沿和行业需求;
5.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进行跨文化交 流能力,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基本能力;
6.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与贸易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批判性思维能力;
7.具有综合不同学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新思维的能力。
主干学科: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管理学。
核心课程: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经济学、货币银行学、会计学、统计学、计量经济学、 财政学。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社会实践(含社会调查、实习等)、科研和论文写作(含毕业论文、学年 论文、科研实践等)。
主要专业实验:国际商务实践模拟、证券交易实务模拟、国际商务谈判模拟、统计分析软件 应用。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经济学学士。
年份 | 地区 | 类型 | 专业名称 | 最低分 | 批次 |
---|---|---|---|---|---|
2019 | 黑龙江 | 理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45 | 本科二批A段 |
2019 | 黑龙江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66 | 本科二批A段 |
2019 | 山东 | 理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79 | 本科批 |
2019 | 山东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25 | 本科批 |
2019 | 河南 | 理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78 | 本科二批 |
2019 | 河南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19 | 本科二批 |
2019 | 湖北 | 理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74 | 本科二批 |
2019 | 湖北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03 | 本科二批 |
2019 | 广东 | 理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0 | 本科批 |
2019 | 广东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0 | 本科批 |
年份 | 地区 | 类型 | 专业名称 | 最低分 | 批次 |
---|---|---|---|---|---|
2017 | 黑龙江 | 理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22 | 本科二批A段 |
2017 | 黑龙江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47 | 本科二批A段 |
2017 | 山东 | 理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69 | 本科批 |
2017 | 山东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501 | 本科批 |
2017 | 河南 | 理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49 | 本科二批 |
2017 | 河南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77 | 本科二批 |
2017 | 湖北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88 | 本科二批 |
2017 | 广东 | 文科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467 | 本科二批 |
黑龙江工程学院坐落在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学校始建于1952年,前身是黑龙江省交通厅所属的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原冶金部所属的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更名为黑龙江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始终秉持“明德求真、知行合一”的校训,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以“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新时期发展理念为引领,立足龙江,面向行业,辐射全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在社会上享有“工程师的摇篮”美誉,是国家国防科工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实施的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应用型高校建设项目百所示范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高校、全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和全国地方高校卓越工程教育校企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期奖学金评定政策简介
为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黑龙江工程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二条 学期奖学金获得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关心集体,热爱社会工作,能主动为集体、同学服务,自觉参加公益活动和劳动;
(五)积极参加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第三条 评定奖学金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评奖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欠费并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受学校纪律处分至处分解除前)的;
(四)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五)无故不参加军训的。
第四条 学期奖学金等级、比例、金额:
学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不占比例,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学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人民币600元/学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元/学期。
高一等级奖学金名额空缺时,可将名额调至下一等级,但总名额不能突破相应比例之和。
第五条 学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前30%的学生可获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二)班级量化管理考核成绩比平均分每高出10分,增加一个三等奖学金名额,增加名额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3%;
(三)符合奖学金条件者,以综合测评成绩高低顺序,评定相应等级奖学金。如综合测评成绩相同,以学习成绩高者为先,学习成绩也相同,以百分制必修课成绩高者为先,以上三者成绩均相同时可并列;
(四)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百分制必修课三门(含)以上且各科成绩均在90分(含)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五级分制必修课成绩优秀;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内各科百分制必修课成绩85分(含)以上,允许一科75分(含)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各科五级分制必修课成绩良好(含)以上;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内各科百分制必修课成绩80分(含)以上,允许一科70分(含)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各科五级分制必修课成绩良好(含)以上;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内各科百分制必修课成绩70分(含)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各科五级分制必修课成绩中等(含)以上;
五级分制折合百分制计算方法: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两次(3月份、8月份),在校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学期奖学金;
(二)学期初各院(系)公布学习成绩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公布班级量化管理考核统计结果;
(三)辅导员按班级量化考核统计结果和学生综合测评名次以班级为单位拟定获奖名单,经院(系)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
(五)学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发放:
(一)学期奖学金在评奖学期内一次性发放。
(二)在该学期内如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奖学金停发。
第八条 颁发证书:
(一)学生工作处审核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二)奖学金证书丢失可申请补发一次。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设立行业奖学金,并给予支持。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政策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精神,学校制定了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下达我校。各院系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文件要求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提交各院系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全校审核、汇总工作,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将《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助学金评定、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要把助学金管理和学生的德育教育结合起来,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支付贫困学生的生活支出上。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学校制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下达我校。
各院系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文件要求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提交各院系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全校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当年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审、资助等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工程院学字[200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8月底前分配和确定,下达我院。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经班级民主推荐、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建议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学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1),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院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再报至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伙食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助学金评定、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要把助学金管理和学生的德育教育结合起来,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支付贫困学生的生活支出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每年9月底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受助学生名单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工程院学字[200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9月1日前分配和确定,下达我院。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经班级民主推荐、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建议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学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1)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以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全院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或《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于11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到学院。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或直接打入获奖学生账户内,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审、资助等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工程学院2016届毕业生就业率统计
院 系 |
专 业 |
人 数 |
就业率 |
院 系 |
专 业 |
人 数 |
就业率 |
土木与建筑工程学院 |
土木工程 |
535 |
95.33%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软件工程 |
38 |
100% |
建筑学 |
30 |
100% |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42 |
100% |
||
工程管理 |
129 |
96.12% |
电气与信息工程学院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29 |
100% |
|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
53 |
96.23%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70 |
97.14% |
||
给排水工程 |
25 |
100% |
电子信息工程 |
116 |
97.41% |
||
测绘工程学院 |
测绘工程 |
175 |
97.14% |
自动化 |
60 |
96.67% |
|
地理信息系统 |
41 |
97.56%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23 |
100% |
||
遥感科学与技术 |
45 |
97.78% |
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院 |
材料化学 |
39 |
97.44% |
|
汽车与交通工程学院 |
车辆工程 |
314 |
96.82%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47 |
97.87% |
|
交通工程 |
26 |
92.31% |
应用化学 |
20 |
100% |
||
交通运输 |
32 |
87.50% |
复合材料与工程 |
47 |
78.72% |
||
汽车服务工程 |
59 |
98.31% |
艺术学院 |
艺术设计 |
94 |
98.94% |
|
物流工程 |
30 |
100% |
动画 |
53 |
96.23% |
||
机电工程学院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332 |
98.19% |
数字媒体艺术 |
31 |
93.55% |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46 |
100% |
工业设计 |
28 |
96.43% |
||
机械电子工程 |
30 |
100% |
外语系 |
英语 |
22 |
100% |
|
能源工程及其自动化 |
28 |
89.29% |
俄语 |
23 |
95.65% |
||
经济管理学院 |
财务管理 |
31 |
93.55% |
数学系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21 |
100%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29 |
96.55% |
人文与社会科学系 |
网络与新媒体 |
17 |
100% |
|
会计学 |
378 |
91.01% |
社会工作 |
21 |
90.48% |
||
旅游管理 |
24 |
100% |
国际交流合作中心 |
土木工程 |
49 |
87.76% |
|
市场营销 |
23 |
95.65% |
会计学 |
58 |
98.28%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102 |
99.02% |
全校合计 |
3465 |
95.99% |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以投放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省统考成绩为准,当文化课达到投档线后,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遇专业课同分末段,以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决定取舍。
专业介绍旅游管理类会展经济与管理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层次本科学制四年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会展业健康发展需要,具备会展组织与策划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人文素质、广阔视野、创新意识、先进理念和社会责任,掌握会展业策划、设计、运营、
专业介绍经济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黑龙江东方学院层次本科学制四年|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具有较系统的经济学和管理学基本理论知识,坚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扎实的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知识和技能,熟练的计算机应用和网络操作知
黑龙江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是民办本科专业。黑龙江财经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在黑龙江省理科排名第12。黑龙江省开设理科国际经济与贸易院校排名在前面的院校: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牡
黑龙江工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是民办本科专业。黑龙江工商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在黑龙江省理科排名第18。黑龙江省开设理科国际经济与贸易院校排名在前面的院校: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牡
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是公办专科(高职)专业。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在黑龙江省排名第1。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在黑龙江省排名情况1.文科排名学校专业名称最低分年份批次1黑龙江能源职业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科批A段
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是民办本科专业。黑龙江外国语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在黑龙江省理科排名第16。黑龙江省开设理科国际经济与贸易院校排名在前面的院校: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黑龙江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是公办本科专业。黑龙江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在黑龙江省理科排名第1。黑龙江省开设理科国际经济与贸易院校排名在靠后的院校:东北农业大学、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牡丹江师范学院、东北石油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是公办本科专业。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在黑龙江省理科排名第9。黑龙江省开设理科国际经济与贸易院校排名在前面的院校: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东北石油大学、黑
黑龙江科技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是公办本科专业。黑龙江科技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在黑龙江省理科排名第3。黑龙江省开设理科国际经济与贸易院校排名在前面的院校: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黑龙江省开设理科国际经济与贸易院校排名在靠后的院校:佳木斯大学、齐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是公办本科专业。黑龙江工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在黑龙江省理科排名第6。黑龙江省开设理科国际经济与贸易院校排名在前面的院校: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齐齐哈尔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科技大学。黑龙江省开设理科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