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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工程学院交通运输录取分数多少分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3-03-15 18:39:07 解决时间:2022-08-08 13:40

满意答案

一、黑龙江工程学院录取分数线
类型专业名称地区批次最高分最低分最低位次
理科工程造价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1238847555
理科金融学类(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8336654724
理科材料化学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9235658083
文科市场营销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4842014594
理科能源与动力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5633365779
文科财务管理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4142014594
理科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7735957060
理科土木工程(路桥)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3535359081
理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8936455363
理科财务管理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8437950491
理科工程管理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8137352473
理科能源与动力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7937352473
理科土木类(土木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0435658083
理科地理信息科学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7435757777
理科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0537950491
理科给排水科学与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8335757777
理科电子信息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9638448872
理科地理信息科学(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5733266094
文科社会工作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3542014594
理科智能科学与技术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9337551803
理科测控技术与仪器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8835957060
文科会计学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5142114454
理科自动化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8537651471
文科英语(英语考生)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5542314171
理科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9438050151
理科测绘工程黑龙江本科一批A段43641638341
理科遥感科学与技术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7835957060
理科人工智能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0237950491
理科俄语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6135757777
理科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1938548520
理科建筑类(建筑学、城乡规划)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9235757777
理科材料类(材料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功能材料)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7835757777
理科网络与新媒体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2739046911
理科车辆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2136256029
理科汽车服务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7435658083
理科机械类(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9235857410
理科机器人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8337053440
文科俄语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5541914736
理科土木工程黑龙江本科一批A段43841538639
理科会计学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2037551803
理科交通运输类(交通运输、交通工程)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8835757777
文科网络与新媒体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6643911904
理科英语(英语考生)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0238349188
文科金融学类(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44842314171
理科市场营销黑龙江本科二批A段39136555052
二、交通运输专业介绍
交通运输类 交通运输
黑龙江工程学院
层次 本科
学制 四年

培养目标:培养适应未来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具备交通运输工程基础知识、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能在交通运输企业及管理部门、物流企业及管理部门、高校及科研院所等从事交通运输系统规划与枢纽场站设计、运输组织调度与运输设备运用管理、道路交通运输工具检测与维修等工作,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管理能力、团队精神和国际视野的交通运输领域应用型高级技术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高等数学、外语、机械制图、机械设计、工程力学、电工与电子技术、运筹学、交通运输工程、运输组织学、运输技术经济学、交通运输系统规划、运输枢纽与场站设计、交通运输企业管理、汽车工程材料与制造基础、汽车电器与电子技术、汽车构造、汽车运用工程、载运工具检测与维修等。

学制:四年

专业咨询教师:王强 150460526590451-88627815

三、黑龙江工程学院
366
软科(综合)
323
校友会(综合)
602
武书连
学校简介

黑龙江工程学院坐落在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学校始建于1952年,前身是黑龙江省交通厅所属的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原冶金部所属的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更名为黑龙江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始终秉持“明德求真、知行合一”的校训,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以“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新时期发展理念为引领,立足龙江,面向行业,辐射全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在社会上享有“工程师的摇篮”美誉,是国家国防科工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实施的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应用型高校建设项目百所示范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高校、全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和全国地方高校卓越工程教育校企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通讯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999号 黑龙江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
奖学金设置

黑龙江工程学院学期奖学金评定政策简介

 

为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黑龙江工程学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评。

第二条 学期奖学金获得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

(二)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爱护公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实践活动,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

(四)关心集体,热爱社会工作,能主动为集体、同学服务,自觉参加公益活动和劳动;

(五)积极参加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第三条 评定奖学金学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具备评奖资格: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二)欠费并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受到学校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受学校纪律处分至处分解除前)的;

(四)因学习成绩降级后的第一学年;

(五)无故不参加军训的。

第四条 学期奖学金等级、比例、金额:

学期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特等奖学金,不占比例,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学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人民币600元/学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5%,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学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奖励金额为人民币300元/学期。

高一等级奖学金名额空缺时,可将名额调至下一等级,但总名额不能突破相应比例之和。

第五条 学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前30%的学生可获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二)班级量化管理考核成绩比平均分每高出10分,增加一个三等奖学金名额,增加名额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3%;

(三)符合奖学金条件者,以综合测评成绩高低顺序,评定相应等级奖学金。如综合测评成绩相同,以学习成绩高者为先,学习成绩也相同,以百分制必修课成绩高者为先,以上三者成绩均相同时可并列;

(四)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百分制必修课三门(含)以上且各科成绩均在90分(含)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5%,五级分制必修课成绩优秀;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内各科百分制必修课成绩85分(含)以上,允许一科75分(含)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各科五级分制必修课成绩良好(含)以上;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内各科百分制必修课成绩80分(含)以上,允许一科70分(含)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各科五级分制必修课成绩良好(含)以上;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内各科百分制必修课成绩70分(含)以上,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各科五级分制必修课成绩中等(含)以上;

五级分制折合百分制计算方法: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0分)。

第六条 评定程序:

(一)学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两次(3月份、8月份),在校最后一学期不评定学期奖学金;

(二)学期初各院(系)公布学习成绩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公布班级量化管理考核统计结果;

(三)辅导员按班级量化考核统计结果和学生综合测评名次以班级为单位拟定获奖名单,经院(系)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

(五)学期奖学金评定工作在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七条 发放:

(一)学期奖学金在评奖学期内一次性发放。

(二)在该学期内如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奖学金停发。

第八条 颁发证书:

(一)学生工作处审核颁发奖学金荣誉证书;

(二)奖学金证书丢失可申请补发一次。

第九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设立行业奖学金,并给予支持。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政策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精神,学校制定了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本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下达我校。各院系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文件要求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提交各院系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适当方式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全校审核、汇总工作,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将《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助学金评定、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要把助学金管理和学生的德育教育结合起来,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支付贫困学生的生活支出上。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政策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学校制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和确定,下达我校。

各院系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文件要求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提交各院系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院系评审工作组根据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全校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经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在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当年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审、资助等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录取方法
对艺术类招生的录取办法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以投放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省统考成绩为准,当文化课达到投档线后,按考生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如遇专业课同分末段,以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决定取舍。


困难生资助办法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工程院学字[200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8月底前分配和确定,下达我院。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经班级民主推荐、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建议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学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1),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院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再报至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伙食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助学金评定、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要把助学金管理和学生的德育教育结合起来,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支付贫困学生的生活支出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每年9月底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受助学生名单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工程院学字[200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9月1日前分配和确定,下达我院。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经班级民主推荐、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建议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学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1)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以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全院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或《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于11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到学院。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或直接打入获奖学生账户内,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审、资助等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专 2022-08-0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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