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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黑龙江护理学录取分数线?佳木斯大学黑龙江护理学招生计划2022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9-04 09:00:46 解决时间:2022-08-2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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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黑龙江护理学录取分数线为367分(理科)。
一、佳木斯大学黑龙江护理学录取分数线
年份专业名称类型批次招生类型 最低分 最低位次
2021护理学理科本科二批A段普通类36754399
二、佳木斯大学黑龙江护理学招生计划2022
专业名称批次类型学制人数
护理学(医学)本科一批A段普通类四年12
三、护理学专业介绍
层次学制授予学位分类
本科四年理学学士护理学类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较系统的护理学及相关的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知识,具有基本的 临床护理能力、初步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科研能力以及终身学习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在 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应用型专业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护理学及相关的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和基本技能,接受临床护理及护理科研等方面的基本训练,具备为护理对象提供整体护理的基本 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与护理学相关的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 知识;

2.掌握护理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掌握常见病及多发病的防治及护理原则;

4.具有应用护理程序为护理对象实施整体护理的基本能力;

5.具有初步配合急危重症患者的抢救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6.具有与护理对象和相关专业人员有效沟通与合作的能力;

7.熟悉防治传染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知识;

8.熟悉不同人群卫生保健及健康促进的相关知识和方法;

9.了解国家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规;

10.了解护理学科的发展动态及趋势;

11.了解中医护理的基本知识及基本方法;

12.具有创新思维及评判性思维能力,树立终身学习、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推动专业发展的 理念;

13.具有初步的教学能力、管理能力及科研能力;

14.具有人道主义精神以及为人类健康服务的奉献精神;

15.具有尊重他人、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及符合职业道德标准的职业行为;

16.树立依法执业的法律观念,具有在执业活动中保护护理对象和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 能力。

主干学科:基础医学、护理学、人文社会学。

核心课程:人体解剖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病原生物学、健康评估、护理学基础、内科护理 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精神科护理学、社区护理学及护理伦理学等。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一定量的教学实践(临床见习)以及不少于40周的毕业实习,以 确保学生获得足够的护理实践技能训练。实习科室包括内科、外科(含手术室)、妇产科、儿科、 急诊科、精神科等临床科室及社区卫生保健机构。此外,安排一定时间的科研训练以培养学生基 本的科研能力。毕业论文可以采取个案报告、综述、科研论文等多种形式。

在学习期间,还应安排一定量的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主要专业实验:包括基础医学实验和护理学专业技能实践两部分,主要有人体形态与机能实 验(包括解剖、生理、病理生理、药理、免疫等)、基础护理学技能实践、健康评估技能实践以及内 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救、精神科和社区护理等专科护理技能实践。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理学学士。

四、佳木斯大学
385
软科(综合)
262
校友会(综合)
461
武书连
学校简介

华夏东极人才的摇篮——佳木斯大学,坐落于中国最早迎接太阳升起的地方、最佳生态环境魅力城市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校始建于1947年,经过68年的发展建设,现已成为黑龙江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也是黑龙江省重点建设的十所高水平大学之一。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大力实施本科教学工程,深化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调整专业结构布局,全面实施大类招生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创业、就业能力不断增强。

困难生资助办法
佳木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 织 与 领 导
      第五条 
      1、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各学院(直属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院 (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应包括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寝室长、普通学生代表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普通学生代表应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 定 标 准
      第六条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要综合考虑佳木斯市和学生生源所在地的经济情况,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应着重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    认 定 程 序
      第七条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在每年7月份,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的在校学生发放《佳木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佳木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佳木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时,可只提交《佳木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不再提交《佳木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每年9月份,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直属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佳木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佳木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4、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佳木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佳木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采取民主投票的方式进行评议,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票数应不少于认定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5、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直属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公布学校和学院二级举报电话。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直属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处负责审核各学院(直属系)审核通过的《佳木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佳木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名单由学生处存档,《佳木斯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佳木斯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审批后由各学院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直属系)每学年定期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询问、座谈、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进行核实、跟踪调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评定及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学校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直属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学院(直属系)要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资格,不能享受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资助。
      ⑴在上一年内,有考试作弊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⑵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⑶生活不节俭,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
      ⑷有酗酒、赌博、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行为者;
      ⑸不愿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

通讯地址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学府街148号
  中专 2022-08-2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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