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宁波工程学院 | 黑龙江工程学院 |
---|---|---|
软科(综合) | 321 | 366 |
校友会(综合) | 346 | 323 |
武书连 | 492 | 602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2021 | 普通类 | 平行录取二段 | 553 | 95029 | 266 | |
2021 | 普通类 | 平行录取一段 | 537 | 113768 | 495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平行录取一段 | 524 | 128035 | 495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2021 | 普通类 | 平行录取一段 | 527 | 124933 | 495 |
年份 | 招生类型 | 录取批次 | 最低分 | 最低位次 | 省控线 | 选科要求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一批A段 | 415 | 38639 | 415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二批A段 | 356 | 58083 | 280 | |
2021 | 企业委托培养 | 本科二批A段 | 353 | 59081 | 280 | |
2021 | 中外合作办学 | 本科二批A段 | 332 | 66094 | 280 | |
2021 | 普通类 | 本科二批A段 | 419 | 14736 | 354 |
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办学目标,积极探索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特色发展之路,坚持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和人才强校战略。2010年被教育部列入“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4年成为首届长三角地区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理事会主席单位,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高校,当选全省应用型本科高校联盟首届理事长单位。2021年入选“十四五”时期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储备院校,杭州湾汽车学院入选全国首批现代产业学院,成为全国50所获批高校之一。
助学 贷款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元,贷款总金额不超过32000元。从毕业后第2年的3月份起的2年内按8个季度还清贷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宁波市政府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翠柏分理处自2000年起在我校开展此项业务,已为我校2000余人次提供900多万的贷款金额。 (一)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4.学习刻苦,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供材料:1.宁波工程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2.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4. 乡、镇、街道或县、区民政局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5.学生本人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
经济困难学生的其他资助 |
1、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和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金,并依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向银行推荐办理助学贷款,保证新生顺利入学。 2、勤工助学:学校尽可能地为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现校内在岗学生人数500余个,并有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不因生活困难而辍学。 3、爱心基金:学校设立爱心基金,每年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一定金额的补助;学生因家庭突遭意外变故或疾病等原因可提出一次性补助申请,具体金额由爱心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王宽诚幸福特困生助学基金:8000元/年/人 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人 省政府奖学金:6000元/年/人 乐歌特等奖学金奖励:10000元/年/人 励志奖学金2000元/年/人 一等国家助学金5500元/年/人 二等国家助学金2500元/年/人 彩虹慈善助学金3000元/人/年 宁波速普电子助学金7000元/人/年 家乡慈善基金贫困学生助学金3000元/人/年 宁波市慈善助学金3000元/人/年 爱心补助1000-2000元/人/年 温馨旅费200-800元/人/年 新生一次性伙食补贴500元/人 新生生活大礼包700元 新生一次性交通补助:200元,500元,800元 校内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只授荣誉,不设奖金 二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 三等奖学金:每人300元 考研一等奖:每人2000元 考研二等奖:每人1000元 考研鼓励奖:每人200元 毕业论文(设计)优秀奖:每人2000元 四级优秀奖:每人1000元 六级优秀奖:每人2000元 体育优秀奖:每人500元,不设获奖比例 新生奖学金:浙江省内生源以一段分数录取,每人5000元,一段分数的前20名,每人1000元,一段分数在全省1万名以内,每生30000元;浙江省以外生源达到所在省份一批录取分数线,每人5000元;新生奖学金符合条件的只能奖励一次 |
名称 | 层次 | 学制 | 类别 |
---|---|---|---|
金融工程 | 本科 | 四年 | 金融学类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本科 | 四年 | 经济与贸易类 |
汉语言文学 | 本科 | 四年 | 中国语言文学类 |
英语 | 本科 | 四年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日语 | 本科 | 四年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德语 | 本科 | 四年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商务英语 | 本科 | 四年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广告学 | 本科 | 四年 | 新闻传播学类 |
网络与新媒体 | 本科 | 四年 | 新闻传播学类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本科 | 四年 | 数学类 |
信息与计算科学(中外合作办学) | 本科 | 四年 | 数学类 |
应用化学 | 本科 | 四年 | 化学类 |
应用统计学 | 本科 | 四年 | 统计学类 |
车辆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工业设计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汽车服务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器人)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工业设计(机器人)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材料物理 | 本科 | 四年 | 材料类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材料类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本科 | 四年 | 电气类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机器人) | 本科 | 四年 | 电气类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本科 | 四年 | 电子信息类 |
电子信息工程 | 本科 | 四年 | 电子信息类 |
人工智能 | 本科 | 四年 | 电子信息类 |
机器人工程 | 本科 | 四年 | 自动化类 |
网络工程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网络空间安全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网络工程(机器人)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土木工程 | 本科 | 四年 | 土木类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本科 | 四年 | 土木类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 本科 | 四年 | 土木类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本科 | 四年 | 化工与制药类 |
油气储运工程 | 本科 | 四年 | 矿业类 |
交通工程 | 本科 | 四年 | 交通运输类 |
建筑学 | 本科 | 五年 | 建筑类 |
安全工程 | 本科 | 四年 |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
工程管理 | 本科 | 四年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
文化产业管理 | 本科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国际商务 | 本科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会计学 | 本科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市场营销 | 本科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 | 本科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城市管理 | 本科 | 四年 | 公共管理类 |
物流管理 | 本科 | 四年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
物流工程 | 本科 | 四年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
电子商务 | 本科 | 四年 | 电子商务类 |
黑龙江工程学院坐落在风光秀丽的北国名城——哈尔滨市。学校始建于1952年,前身是黑龙江省交通厅所属的黑龙江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原冶金部所属的哈尔滨工程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更名为黑龙江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省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学校始终秉持“明德求真、知行合一”的校训,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国际化”的办学定位,以“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新时期发展理念为引领,立足龙江,面向行业,辐射全国,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在社会上享有“工程师的摇篮”美誉,是国家国防科工局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实施的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应用型高校建设项目百所示范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高校、全国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副理事长单位和全国地方高校卓越工程教育校企联盟副理事长单位。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工程院学字[2007]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国家助学金共分三等,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8月底前分配和确定,下达我院。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经班级民主推荐、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建议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学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1),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院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再报至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伙食卡中,用以改善受助学生的生活状况。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定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助学金评定、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要把助学金管理和学生的德育教育结合起来,使国家助学金真正用到支付贫困学生的生活支出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每年9月底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以及受助学生名单报至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工程院学字[200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7]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以下简称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同时具备: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我院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每年9月1日前分配和确定,下达我院。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的具体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分配和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工作。评审工作组由系(部)、职业技术学院领导、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会主席、团总支副书记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以及有关获奖证明材料,并经班级民主推荐、班主任签署推荐意见后,提交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
第十二条 各系(部)、职业技术学院评审工作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分配名额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召开集体会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建议名单)必须通过适当方式面向本单位学生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编制《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1)和《黑龙江工程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评审结果(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上交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原件以及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书面申请材料复印件以及获奖证书复印件、成绩单原件备查。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10月20日前完成全院审核、汇总工作,并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在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件3)或《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附件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省教育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批复文件,于11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拨付到学院。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或直接打入获奖学生账户内,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对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评审、资助等工作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奖学金评审、发放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并对违规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研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院将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资金,安排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费并落实到项目预算。同时,实行单独核算,严格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名称 | 层次 | 学制 | 类别 |
---|---|---|---|
金融工程 | 本科 | 四年 | 金融学类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本科 | 四年 | 经济与贸易类 |
社会工作 | 本科 | 四年 | 社会学类 |
英语 | 本科 | 四年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俄语 | 本科 | 四年 | 外国语言文学类 |
网络与新媒体 | 本科 | 四年 | 新闻传播学类 |
地理信息科学 | 本科 | 四年 | 地理科学类 |
机械电子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车辆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汽车服务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机械类 |
测控技术与仪器 | 本科 | 四年 | 仪器类 |
材料化学 | 本科 | 四年 | 材料类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材料类 |
复合材料与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材料类 |
功能材料 | 本科 | 四年 | 材料类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本科 | 四年 | 能源动力类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本科 | 四年 | 电气类 |
电子信息工程 | 本科 | 四年 | 电子信息类 |
人工智能 | 本科 | 四年 | 电子信息类 |
自动化 | 本科 | 四年 | 自动化类 |
机器人工程 | 本科 | 四年 | 自动化类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软件工程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物联网工程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智能科学与技术 | 本科 | 四年 | 计算机类 |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 本科 | 四年 | 土木类 |
土木工程 | 本科 | 四年 | 土木类 |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 本科 | 四年 | 土木类 |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 本科 | 四年 | 土木类 |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 | 本科 | 四年 | 土木类 |
测绘工程 | 本科 | 四年 | 测绘类 |
遥感科学与技术 | 本科 | 四年 | 测绘类 |
交通运输 | 本科 | 四年 | 交通运输类 |
交通工程 | 本科 | 四年 | 交通运输类 |
建筑学 | 本科 | 五年 | 建筑类 |
城乡规划 | 本科 | 四年 | 建筑类 |
工程造价 | 本科 | 四年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
工程管理 | 本科 | 四年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
会计学 | 本科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财务管理 | 本科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市场营销 | 本科 | 四年 | 工商管理类 |
物流工程 | 本科 | 四年 |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
旅游管理 | 本科 | 四年 | 旅游管理类 |
动画 | 本科 | 四年 | 戏剧与影视学类 |
环境设计 | 本科 | 四年 | 设计学类 |
视觉传达设计 | 本科 | 四年 | 设计学类 |
产品设计 | 本科 | 四年 | 设计学类 |
工艺美术 | 本科 | 四年 | 设计学类 |